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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司法局关于《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6-14 09:38:14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22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我局在审查市民政局报送的《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后,形成《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操作性,现将《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北楼三层3021海口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70135。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engqiuy@haikou.gov.cn。

附件:1.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附件1

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征求意见稿)

条 【制定目的为了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养、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家政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体检、医疗、康复、保健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关怀探访、生活陪伴、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文体服务;

(五)紧急救援、安全指导、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

条【市区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支持和保障制度,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等。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推进与实施,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条【镇街自治组织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组织开展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条【家庭义务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尊重和关心老年人。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条【专项规划】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结合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按照“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建设要求,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条【设施建设与改造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长者饭堂等。

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配置一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配置一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支持将具备条件的镇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建设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条【居住区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二百平方米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出让住宅用地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补建建筑面积不低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条【设施建设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满足无障碍环境建设、消防安全、通风采光、卫生防疫等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在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的,应当配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第十一条【配建补建设施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经验收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给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管理。

区民政部门可以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也可以无偿或者低偿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进行补建。

鼓励村(居)社区把闲置的公共服务资源改造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将闲置的设施、场所改造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十二条【适老化改造】

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鼓励、支持老年人家庭自行对其住宅和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场所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设置专席以及绿色通道等,并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等服务方式,提供便捷舒适的老年人出行环境。

十三条【政府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一)为居住在本市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

(二)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三)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在本市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四)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十四条【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规模和财政能力,制定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等内容,针对不同居家老年人分类提供养老服务。

十五条【能力综合评估】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明确综合评估机构和流程,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居家老年人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内容和优待措施的依据。

十六条【智慧养老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公布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等信息,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供需对接、质量评价等服务,开展服务质量监督。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利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十七条【医养结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探索和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模式,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推进家庭医疗契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诊疗、健康检查、远程医疗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卫生室等方式,依法依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十八条【家庭养老床位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失能、失智以及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呼叫应答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家庭养老床位与养老服务机构内床位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十九条【服务规范】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并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和隐私,不得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向老年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条【财政补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补贴:

(一)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生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建设和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四)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的本地户籍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五)其他依法符合补贴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投入,适时调整补贴项目、标准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一条【税费优惠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二条【从业人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一)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培训体系;

(二)设置公益性岗位,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居家养老服务行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建立培训基地。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四)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对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与从业人员技术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和奖励制度。

二十三条【巡访制度

市、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关爱居家老年人巡访服务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上门探访、电话问候等线上线下方式,定期对经济困难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防范意外风险。

二十四条【综合监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制定监管清单,强化协同监管,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指导、评价和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实施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

二十五条【设施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条【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条【其他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是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十八条【解释主体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起草说明

    

现对《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必要性

(一)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截至2021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35.69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比例的12.42%。“十四五”期间,我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失能老年人大幅增加等问题将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面临巨大压力。民政部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超过99%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是我国老年人首要的养老形式。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起步晚、总体水平偏低,一些瓶颈性问题日益突出,制约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群众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比如政府部门、市场和家庭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责任边界不甚明晰,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还未完全形成,居家养老服务制度还不够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人员和资金等要素保障还不够充分,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分散、供给粗放,还无法满足个性化服务需求,对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监管培育还不到位等亟需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与破解。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居家养老政策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居家养老工作。《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了部署。然而,面对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等规定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而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三)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升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中明确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因此,通过制定《条例》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助于完善我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我市民生发展水平。2017年11月,我市被民政部、财政部批准列为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批改革试点地区。我市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有必要、有条件通过立法推进改革,以解决失能失智、高龄等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逐步建立全面覆盖、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稳步提升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享受到更便捷、更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长效发展。

二、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发〔2021〕3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

(二)起草过程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市民政局高度重视《条例》的立法工作,由一把手亲自带队,组织市人大社会委、市司法局组成立法调研工作组,于10月19日至23日前往合肥、苏州和杭州等地进行调研。同时,为了解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实际情况,立法调研工作组还前往市福利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了实地走访,并与相关专家进行了座谈。随后,市民政局委托海南大学法学院负责《条例》草案的前期起草工作。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将《条例》列为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4月2日,市民政局初步完成《条例》的撰写工作,并发文向各区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共计收到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医疗保障局、琼山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提出了14条意见和建议。4月5日至5月5日,市民政局将《条例》在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4月28日,市民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了有关《条例》的立法协调座谈会,有针对性地对《条例》中有关政府部门职责划分、服务中心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等内容进一步论证和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5月7日报送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市司法局经审查后,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全面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养老服务规定》已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22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条例》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思路,并遵循我市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重在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与制度,针对我市居家养老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关键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和范围

一是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从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类型角度,分层级地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即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二是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精神慰藉服务、文体服务以及咨询等其他服务。(第二条)

)厘清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职责

针对政府、社区、市场、社会组织、家庭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责任边界不明晰的问题。《条例》对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镇街道和村(居)委等主体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强调其主要职责是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列举了具体职责,包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建立财政保障机制等;二是明确了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市、区民政部门的职责,以及其他政府部门、镇(街)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作出了概括性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和补建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配置建设、移交管理、设施补充和适老化改造等有关问题作了梳理与明确。一是规定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二是规定新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其中新建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二百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补建建筑面积不低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三是规定由区民政部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管理,且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四是明确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鼓励、支持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及其供给

《条例》涵盖了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服务、医养结合、互联网+养老等内容。一是对我市目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定期免费体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等(第十三条)二是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养老服务基本清单并对与之相关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实时、便捷、高效的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第十六条)四是规定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探索和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模式,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第十七条);五是规定要建立关爱居家老年人巡访服务制度(第二十三条)。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激励保障机制

《条例》通过财政资金保障、从业人员激励、落实税费优惠等方面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行业。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给予适当补贴二十规定政府部门要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相应的税费、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四是规定政府应当依法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第二十二条)。

细化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与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一是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监管是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责任,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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