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司法局
关于再次征求《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9月18日,我局向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9月30日,我局共收到龙华区政府、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财政局等16家单位书面回复的无意见。2022年5月,我局参考借鉴内蒙古、六盘水、景德镇的等地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做法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西路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海口市司法局16号北楼1004(邮编:570311)。来信请注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engqiuy@haikou.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联系人:林泓;电话68722895。
附件:1.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的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政府邀请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信息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立法工作的需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数量适度的原则,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担专家的遴选、入库、联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条件】 专家库专家以法律专家为主,合理吸收部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树立法治政府理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在法律、政治、经济、管理、语言文字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3年及以上政府立法工作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能够安排必要的时间参与相关立法咨询活动。
第五条【入库流程】 邀请专家入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主流媒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邀请公告,明确专家入选条件、程序、报名方式等内容;
(二)推荐:有关机关、部门,律师协会等专业性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推荐人选,本人向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荐;
(三)审核: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对各方面推荐的专家人选组织审核,拟定专家人选名单;
(四)公示: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示专家人选名单;
(五)确定:公示专家人选名单无异议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海口市公共法律服务网公布专家名单。
期中需对专家进行调整或者补充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调整出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为专家调整出库:
(一)本人提出出库的;
(二)专家因工作调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邀请的政府立法咨询活动的;
(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不宜再作为专家库专家的。
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暂停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办理出库,并在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海口市公共法律服务网更新专家名单。
第七条 【专家工作】 下列事项可以邀请专家库专家参加: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和评估;
(二)政府立法活动中涉及重大、疑难、分歧意见较大问题的研究、讨论;
(三)地方立法课题研究、授课;
(四)地方立法其他工作。
邀请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采用专家自主报名与市司法行政机关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与工作的专家。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等单位需要邀请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应当通过市司法行政机关与专家联系商定。
第八条【参与方式】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邀请专家提出咨询意见:
(一)邀请专家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调研;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征求意见;
(三)其他方式。
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委托专家或者专家所在专业机构作专项课题研究、起草立法草案的,应当与专家或者专家所在的专业机构订立委托起草协议。
第九条【咨询方向】 市政府有关部门咨询专家意见时应当认真准备与立法工作相关的基础性资料,包括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项目拟解决的重点问题、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等,并附咨询提纲,提纲应当明确咨询的有关内容,包括立法过程中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或者重大利益调整、分歧意见较大等问题。
第十条【专家权利与义务】 专家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立法咨询工作,对立法事项独立提出建议和意见,且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如需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当书面回复。
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公开前,参与工作的专家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专家意见采纳】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充分研究和吸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专家名单管理】 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专家库专家名单、工作单位、从业工作及特长、参与立法项目意向类别以及其他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情况或者成果等信息,在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海口市公共法律服务网公布。
专家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专家库管理】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专家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专家对专家库运行情况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专家库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 市政府各部门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支付劳务费,采取“谁使用,谁付费”的形式,付费标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2020年9月21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实施方案》,方向明确要求我局研究出台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初步确立立法咨询工作机制。
(二)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强的事项不断增多。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工作制度,选聘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引入“外脑”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内脑”“外脑”结合,有利于“集思广益”,为市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总结提升我市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工作实践经验的需要。近年来,政府立法项目常有邀请专家参与论证咨询。比如,《海口市控制吸烟条例》立法项目调研过程中,起草部门组织专家召开立法咨询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海口市立法项目委托起草管理办法》立法项目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书面征求专家意见,并按照专家意见不断完善立法草案。市政府立法工作积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实践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使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必要将我市的相关实践工作经验固化为长效机制。
二、起草过程
2020年9月21日,我局提请市政府印发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实施方案》。2020年9月28日,我局向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发函邀请推荐海口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人选,并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邀请公告。我局组织研究评审,整理出李冬锴等53名符合条件的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名单并报市政府审核。2021年1月8日,市政府印发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首批专家名单的通知》。 2021年9月18日,我局起草了《办法》并向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9月30日,我局共收到龙华区政府、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财政局等16家部门书面回复的无意见。2022年5月,我局参考借鉴内蒙古、六盘水、景德镇的等地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做法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依据
我局起草《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同时借鉴了内蒙古、六盘水、景德镇等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先行城市的经验和做法。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16条,分别对专家库的管理、立法咨询专家的条件、入库流程、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是专家的选任条件。专家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树立法治政府理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律、政治、经济、管理、语言文字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3年及以上政府立法工作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有较强的责任心,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能够安排必要的时间参与相关活动。(《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二是专家的选任程序。专家的选任,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征集专家库成员人选,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及本人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或自荐,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各方面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审核,提出专家正式人选建议名单,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布专家名单。(《办法》第五条)
三是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包括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和评估,对政府立法活动中涉及重大、疑难、分歧意见较大问题的研究、讨论,对地方立法课题研究、授课,以及地方立法其他工作。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可以采取邀请专家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调研,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方式。(《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是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专家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立法咨询工作,对立法事项独立提出建议和意见,且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授权发布的,参与工作的专家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办法》第十条)
五是有关单位对专家意见采纳与反馈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充分研究和吸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办法》第十一条)
六是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的经费保障。明确市政府各部门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支付劳务费,采取“谁使用,谁付费”的形式,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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