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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23-6/2023-00044 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8日
名  称: (以此件为准)海司规〔2023〕1号-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以此件为准)海司规〔2023〕1号-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编号

海 口 市 司 法 局 文 件 海司规〔2023〕1 号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府立法咨询专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司法局 2023 年 4 月 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 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 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 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是指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 者和实务工作者。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立法工作的需 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数量适度的原则建 立的专家库。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专家的遴选、入库、出库、联 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以法律专家为主,合理吸收部分环境保 护、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教学、 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热心参与 政府立法工作; - 2 - (二)在法律、政治、经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具 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五年及以上政府立法工 作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三)具有参与相关立法咨询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纪违法等 情况。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入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市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海口市法律服务网站、主流媒体或公众号上发布公告,明 确专家入选条件、程序、报名方式等内容; (二)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推荐 人选,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由本人向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荐。单 位及本人对推荐、自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自荐的人员条件进行审核, 拟定专家人选名单,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 (四)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于公示期内向市司法行政机 关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行政 机关公布专家名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实可以调 整专家出库,并予以公布: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专家因工作调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三)接受邀请后无故不完成政府立法咨询活动两次以上 - 3 - (含两次),或被使用单位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存在学术造假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调查或被处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专家库专家情形的。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并定期更新调整专家库成 员名单、工作单位、从业工作及特长、参与立法项目意向类别以 及其他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情况或者成果等信息。 专家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 论证、评估、清理和审查等; (二)政府立法活动中涉及重大、疑难、意见分歧较大问题 的研究、讨论; (三)地方立法课题研究、授课; (四)其他地方立法有关工作。 邀请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 关联原则,采用专家自主报名或使用单位选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使用单位咨询专家意见前,应当认真准备咨询工作 相关的基础性资料,并附咨询提纲,重点咨询专业性较强、社会 关注度高或者重大利益调整、意见分歧较大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有权依法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 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专家有权拒绝参加与政府立法咨询无关的 活动。 - 4 - 专家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立法咨询工作,如需提交书面意见 的,应当书面回复。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 公开前,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地方性法规、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合 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充分研究和吸收,对不予采 纳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专家联系, 及时了解掌握专家参与工作的情况,定期对专家的工作业绩进行 考评,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 关财务规定支付劳务费,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海口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19 日印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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