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口 市 司 法 局 文 件
海司规〔2023〕1 号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府立法咨询专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司法局
2023 年 4 月 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
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
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
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是指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
者和实务工作者。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立法工作的需
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数量适度的原则建
立的专家库。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专家的遴选、入库、出库、联
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以法律专家为主,合理吸收部分环境保
护、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教学、
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热心参与
政府立法工作;
- 2 -
(二)在法律、政治、经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具
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五年及以上政府立法工
作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三)具有参与相关立法咨询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纪违法等
情况。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入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市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海口市法律服务网站、主流媒体或公众号上发布公告,明
确专家入选条件、程序、报名方式等内容;
(二)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推荐
人选,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由本人向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荐。单
位及本人对推荐、自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自荐的人员条件进行审核,
拟定专家人选名单,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
(四)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于公示期内向市司法行政机
关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行政
机关公布专家名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实可以调
整专家出库,并予以公布: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专家因工作调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三)接受邀请后无故不完成政府立法咨询活动两次以上
- 3 -
(含两次),或被使用单位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存在学术造假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调查或被处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专家库专家情形的。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并定期更新调整专家库成
员名单、工作单位、从业工作及特长、参与立法项目意向类别以
及其他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情况或者成果等信息。
专家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
论证、评估、清理和审查等;
(二)政府立法活动中涉及重大、疑难、意见分歧较大问题
的研究、讨论;
(三)地方立法课题研究、授课;
(四)其他地方立法有关工作。
邀请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
关联原则,采用专家自主报名或使用单位选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使用单位咨询专家意见前,应当认真准备咨询工作
相关的基础性资料,并附咨询提纲,重点咨询专业性较强、社会
关注度高或者重大利益调整、意见分歧较大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有权依法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
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专家有权拒绝参加与政府立法咨询无关的
活动。
- 4 -
专家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立法咨询工作,如需提交书面意见
的,应当书面回复。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
公开前,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地方性法规、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合
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充分研究和吸收,对不予采
纳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专家联系,
及时了解掌握专家参与工作的情况,定期对专家的工作业绩进行
考评,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
关财务规定支付劳务费,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海口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19 日印发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