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法
2021-08-02 11:28: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海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对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职权类、授权类、委托类)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监察、信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检查、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二) 协调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

(三) 通报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举报的查办情况;

(四) 转办、交办、督办投诉举报;

(五) 分析汇总投诉举报情况,逐级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六) 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交办有关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法主体,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受理、处理本系统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

(二) 转送不属于本系统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

(三) 登记统计本系统受理的投诉举报情况;

(四) 分析汇总本系统投诉举报情况,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六条  受理机关应当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方便公民投诉举报

第七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受理: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部门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七)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九)不依法公示征收或征用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或不依法对被征收、征用人给予补偿的;

(十)拖延或者不认真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给付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条  所列的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投诉人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部门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依据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受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凋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编号登记统计。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受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受理机关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阻碍调查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受理机关应当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停止的,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停止,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透露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第十八条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受理机关不按本规定依法办理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交办或者转办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依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干扰、阻碍受理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的或者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附件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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