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行复决〔2023〕361号
2023-08-17 15:25: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申请人:马XX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

所: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915号穗和大厦14楼

负责人:朱向忠,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立案告知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涉案纠纷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海珠区琶洲市场管理所于2023年8月9日作出不立案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了解,海珠区琶洲市场管理所属于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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