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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 打印 |
申请人:王X,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
住 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东港乡东港村六组XX号
委托代理人:程磊,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仁浩,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住 所: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8号
负责人:文昭徽,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海市监琼催〔2022〕5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不服,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系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催告当事人履行缴款义务的告知书,是程序性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有异议的应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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