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行复决〔2022〕84号
2022-04-15 15:40: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申请人:XX物业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所: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XX号恒大美丽沙营销中心

二楼

负责人:杨XX

    被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所: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南楼

法定代表人:冯勇,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海综法罚决字M1〔2021〕第RM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并于同年2月17日将海府行复答通2022〕84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即2022年2月27日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被申请人已超出法定期限仍未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以上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海综法罚决字M1〔2021〕第RM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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