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行复决〔2021〕2号
2021-10-15 09:12: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申请人:杨XX,男,1996年X月XX日出生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X村X号

被申请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龙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5日作出的龙公(城西)强戒决字202005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海公龙行罚撤字2020013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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