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所:海口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东街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北楼
法定代表人:龙舒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某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资规〔2019〕XX号,以下简称XX号决定书),于2020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2019年10月18日通过海南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反映其在海口市灵山镇红丰村委会儒杨村地每宁坡的土地使用权置换安置问题,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作出《XX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因该宗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已以《关于保留宗地使用权,申请建设〈黄河人家〉租赁住房项目的复函》(海资规〔2019〕11386号)回复明确无法保留宗地使用权,针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拟报市政府同意后以现金补偿方式收回上述土地。从《XX号决定书》的性质和内容可见,该决定书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反映信访问题作出的信访答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和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的规定,申请人如对《XX号决定书》不服,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同时,《XX号决定书》仅系告知申请人拟收回土地的方式,即最终如何收回涉案土地属于尚未确定的状态,《XX号决定书》不属于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如对收回涉案土地的方式不服,应在收地方式明确后再依法维权,《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