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所: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
被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积卫,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海综执法拆字〔2019〕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海综执法罚字桂〔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海综执法罚催字桂〔2020〕1号《催告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