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行复决〔2020〕4号
2020-09-30 16:55: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所: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

被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积卫,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海综执法拆字〔2019〕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海综执法罚字桂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海综执法罚催字桂20201号《催告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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