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意见
2019-12-03 14:51:00 来源: 本站 打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涉及农村土地权益、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呈上升趋势。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999〕23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综治委等16院部委局《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精神,现就建立行政调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优化行政调解功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二)行政调解的总体要求。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运用行政调解中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成为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行,共同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三)行政调解的工作目标。建立覆盖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行政调解机构健全、职责明晰、规范有效、资源共享。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镇(街道办事处)、大纠纷不出区(部门)、疑难纠纷不出市”, 行政争议纠纷、行政诉讼、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赴省上访案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和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以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工作重点和原则

  (四)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五)行政调解的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发生在本区域、本部门的行政争议进行主动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3、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平等原则。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

  5、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的建立。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

  (六)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法制局局长为副总召集人,市政府各部门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局具体承担。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市、区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具体承办。

  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职责:定期听取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研究、协调解决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行政争议,确定处理原则和牵头部门。

  (七)建立行政调解办公室。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要求,建立健全市行政调解机构和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在市法制局设立行政调解办公室,并在行政复议处挂牌,具体承担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市、区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市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等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范围、调解期限、调解方式、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程序,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做好同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衔接工作,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联动,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并确定牵头单位;具体实施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涉及本级政府的矛盾纠纷;承担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八)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行政调解办公室要在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无缝衔接。各级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和保障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行政机关在民事纠纷裁决、调处工作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民事纠纷裁决、调处的具体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法定的裁决、调处机关在进行行政调解前,要引导当事双方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双方的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劝导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以化解民事纠纷。对经行政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书或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在行政争议处理中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争议,行政调解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协调行政争议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以减少诉累。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实质性问题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和法院沟通,尽可能通过协调予以解决。

  (九)建立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调解协调配合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并将调解情况通报同级行政调解办公室;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报同级政府行政调解办公室,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并确定牵头单位共同解决;要注意处理好与信访部门的关系,既要防止职能交叉扯皮,又要实现工作有效衔接。

  (十)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以及听证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通过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引入专家学者及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等方式,努力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各种不利因素,消除民众对行政复议不公开、不透明、“官官相护”的疑虑。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对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而未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先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选择行政调解,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积极组织调解。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等多种形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机关还要注重运用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十一)建立高效的行政调解保障机制。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等市、区政府行政争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起体现本地、本部门职能特点与优势的行政调解组织,配备必要的设备,确定专门的行政调解工作人员,保障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工作补贴。有条件的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引入社会法律服务人员参与解决行政纠纷,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

    四、严格行政调解工作责任

  (十二)政府要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行政调解工作,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建立调解工作平台,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落实行政调解办公场所和设施,充实调解人员并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人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十三)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行政调解发挥牵头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与考核,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行政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为政府处理和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参谋与助手。

  (十四)政府各部门要承担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各部门要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落实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保障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进行;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下级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房屋征收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同步参与征收与补偿工作机制,尽可能把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时间成本,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十五)强化行政调解工作考核。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对行政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行政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行政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行政调解办公室每年要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全市予以通报。

  各级行政机关要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十二五”目标顺利实现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把我市建设成“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最精最美省会城市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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