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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 打印 |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并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专门部署。行政机关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其法治化水平直接决定着法治政府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事关政府形象和群众利益。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更多的公民主动地参加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健全备案审查和文件清理衔接联动机制,拓宽公民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渠道,对加快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和高质量建设、全面推进海口现代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法律依据
我局起草《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规定。同时,我局还借鉴了浙江省、四川省、漯河市等地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和文件清理的经验做法。
三、起草过程
我局采取电话访谈的形式听取各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立法专家、行政规范性文件投诉人的意见和建议,摸清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现状及堵点问题。并借鉴了浙江省、四川省等地的经验做法,经论证后形成初稿向全市各单位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共收到23个单位回复意见 ,其中有3家单位提出9条意见,采纳7条,未采纳2条。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聚焦主要矛盾,突出地方特色,共分为4章,二十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申请人可以对海口市本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主体资格的机关,包括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提出异议审查申请。
(二)关于异议审查受理主体和救济途径。《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的程序。同时,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防止出现被申请机关不受理或逾期不答复的情形,《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向备案审查机关(市司法局)提出监督,由备案审查机关先行受理材料,转被申请机关办理。
(三)关于异议审查受理流程。《管理办法》第二章,分别对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审查材料、不予受理情形、审查时限、中止和终止情形及后续处理提出基本的、具体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受理流程、打造业务闭环,确保申请人权益得到保障。
(四)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主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加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与文件清理之间的衔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起草部门负责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五)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在清理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及处理决定的公布流程。
(六)关于各区人民政府的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是考虑到目前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方式不一,因此,各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办法》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和文件清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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