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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019-04-26 10:11:00 来源: 海南省司法厅 打印

一、《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修订的背景

2015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作为党组工作方面的一部专门党内法规,对于提高党组领导水平、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试行后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完善党组制度、强化党组功能、加强党组建设作出许多重要指示和论述,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党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职责作了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关于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二是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三是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这三条规定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目前,全国从中央到县级共设有10.2万多个党组。从工作开展情况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在党组履行职责方面,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党组承担什么职责、如何发挥领导作用,理解和执行还有一些偏差;二是有的党组对业务工作大包大揽、事无巨细都去抓;三是有的只管干部、业务工作不闻不问,有的错误地认为抓党建是党组工作的“副业”。

在党组设立方面,一些地方在设立条件、标准等把握上还存在随意性,有的应当设立没有设立,有的不该设立却设立了,一些党组超职数配备党组成员。

在相关党组关系方面,包括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与相应的机关党组这样的大小党组之间的关系,政府党组与政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党组与其管理的单位党组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些单位的党组与分党组之间的关系,等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鉴于在党组建设方面特别是职责设立和党组彼此之间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党中央明确要求修订《条例》,并将修订工作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

修订后的《条例》包括8章45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设立,第三章是职责,第四章是组织原则,第五章是决策与执行,第六章是党组性质党委,第七章是监督与追责,第八章是附则。

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条例》规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这里有几个要素是大家务必要清楚的。第一,党组的设立是在非党组织中。第二,党组是领导机构,并不是任何一个单位都能设立党组。第三,党组发挥的是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三)党组工作的指导思想

《条例》指出,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二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组作为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四是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必须带头依法治国,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这个很好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那么中国共产党首先要带头执行好,在全社会做好表率。五是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五个重要原则。

第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关于这个方面,我要多讲一下。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我们下一步做好党的建设的一个总体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我认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可以分成几个大的部分来看:一是提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是提出了党的建设原则,就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三是提出了一条主线;四是提出了我们需要把握的重点;五是提出了“5+2”的布局,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六是提出了党的建设目标。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这几个方面。

1.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

从深刻的理论逻辑来说,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发展的逻辑起点。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党的领导直接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根本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变色、不变质。另一方面,我们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防止了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我们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有效防止了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我们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有效防止了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少数人鼓吹西方模式,主张照抄照搬别国制度,妄图削弱乃至动摇我们党的领导,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从实践逻辑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快速发展。近些年,我们党提出要把发展速度适当地降下来,发展质量要提高,不能再搞过去那种粗放式发展。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发展是世所公认的。我们通过和印度、俄罗斯、朝鲜、美国比较,能够看出我们党的领导的优越性。

首先,我们来看印度。我国和印度还是具有很强的可比性的。印度也是一个人口大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1950年宣布成立共和国。此外,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和印度的国情也差不多,贫富也差不多。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经过70年的发展,大家可以看到,中国和印度的差距急剧拉大,这体现了我们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选择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越性。

其次,我们来看俄罗斯。苏联当年是和美国并提的第二大超级大国。改革开放前,我国与苏联的差距是相当大的。但是,由于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我国和俄罗斯的差距急剧扩大。俄罗斯选择了西方所谓的民主自由道路,但发展得并不像西方描绘的那样,同时也并没有得到西方许诺的这样或者那样的援助。

再次,我们来看朝鲜。当然,朝鲜的情况比较特殊。过去,朝鲜长期受到美国的威胁,所以去搞核武器。但是在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有保障的情况下,朝鲜也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通过与之相比较,我们也可以看出我们实行改革开放的优越性。中国共产党是始终站在时代前列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我国在40年前就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

当然,这三个国家都不是发达国家。党的十九大指出,到本世纪中叶,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厉害了,我的国》里面表达的是一种民族自豪之情。40年改革开放取得的成绩,不值得我们自豪吗?完全值得。但是,很多同志误以为我们国家就骄傲自满了,这种考虑是多虑的。因为我们党是一个非常清醒的政党,我们党对于所要达到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第一步目标,1981年到199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已基本实现;第二步目标,1991年到二十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目标,到二十一世纪中叶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现在,我们在实现第一步、第二步目标的基础上,正在向第三步目标不断奋进。我们党从来没有骄傲自满过。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习近平总书记对“三步走”战略目标又做了细化,他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可以分两个阶段来安排: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加强党的领导,澄清了模糊认识,夺回丢失的阵地,树立起党中央的权威,真正使我们党起到了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2019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这体现了我们党的领导不断在抓实。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此外,他还对金融企业、军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文艺工作都作了许多重要讲话,明确了党的领导。

2.关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必须持之以恒、善作善成,把管党治党的螺丝拧得更紧,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面向8900多万名党员、450多万个党组织,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重点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严”就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治”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敢于执纪问责。

3.关于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与过去不同的是,我们在执政能力建设前面加上了“长期”二字。我们要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政党最本质的属性就是政治属性。我们党提出了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从思想引领力来看,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指导实践,武装头脑。从群众组织力来看,我们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我们党具有组织群众的能力。我们党的长期执政能力还体现在我们要有社会号召力,特别是现在人们的思想多元化、工作多样化、价值追求和奋斗目标都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就必须要增强社会号召力。社会号召力就是用我们党的价值理念去引领人民群众。

4.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在党的建设总要求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提出了“5+2”的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这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需要把握的一个重要内容。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政治建设是灵魂。这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管党治党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出来的,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把自己分管的领域和部门变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有禁不行、有令不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做到“两个维护”,这是当前政治建设的一个首要任务。政治建设是统领的,这一点毫无疑问。在这个方面,我们党历史上也有过一些深刻教训,比如由于不讲政治,张国焘另立中央,这些教训都是深刻的。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如果我们搞不好思想建设,就会“缺钙”。思想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一是明确好干部标准,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二是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鼓励年轻干部到脱贫攻坚等基层一线去历练,经受实践考验;三是加强人才建设。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我们党在党的十八大后出台了八项规定,在党的十九大又重申了八项规定的要求,并且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这就把作风建设落到了实处。现在,“舌尖上的腐败”“车轮上的腐败”等现象基本上得到了根治。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章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反腐倡廉是完全纳入纪律建设之内的。

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制度建设更加重视。现在,在加强制度建设上,我们党对一些制度进行了废改立。

反腐败斗争。反腐败斗争是必须要特别强调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惩治腐败上,我们党所做的工作在历史上和各国政治发展史上都是罕见的。

5.党的建设总目标

党的建设总目标,就是要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体现了我们党的性质、宗旨、纲领,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取向、政治定力、使命担当。一是要明确我们党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二是我们党要真正具有战略思维、前瞻思维,站在时代前列;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扎实的执政绩效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来赢得群众的爱戴与拥护;四是勇于自我革命,通过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纯洁党的肌体,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五是我们党要经得起风浪考验,朝气蓬勃,这就需要我们党时刻保持政治定力和战略定力,坚持从实际出发,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吸纳新的养分,保持生机活力。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核心精髓是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条例》还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

《条例》第二章讲的是设立。

《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这一条讲得非常清楚,一是在特定的机关中设立,二是必须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

《条例》还规定了应当设立党组的单位、可以设立党组的单位和不设立党组的单位。

《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管企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可以”,就意味着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主要包括: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第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有的单位领导班子人数比较少,就暂时不设党组。第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第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第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比如,像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等,都是要设立党组的,而像疾控中心、审批中心等单位就不需要设党组了。第五,共青团组织。第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第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条例》还对机关党组的设立作了规定。《条例》指出,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

此外,《条例》还对分党组的设立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第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比如,中国科学院在其他各地方的分院可以设立分党组,新华社在其他地方的分社也可以设立分党组。再比如,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像舞蹈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曲艺家协会等单位可以设分党组。第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第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条例》规定,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定。比如,新华社分党组必须由新华社党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条例》规定,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关于党组书记,《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总经理担任。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条例》对党组人数也作了规定。《条例》规定,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副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党中央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个别工作部门确需增加的,按程序报请省级党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9人。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二)职责

这次《条例》修订,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进一步压实了党组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责任。一是在党组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领导方面,将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原来的7项调整为12项;二是在党组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方面,从8个方面予以明确。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党组与党的机关工委的关系,规定党组要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条例》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二是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三是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四是重大改革事项;五是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六是重大项目安排;七是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八是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九是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十是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十一是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是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可以看到,《条例》新增了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重大改革事项,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等内容。

《条例》对党组全面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规定,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党组全面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第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这是党的十八大后特别强调的。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党提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际上,意识形态的斗争是非常错综复杂的,主要体现在对革命先烈和英雄人物的抹黑。当然,我们现在也做了一些工作,如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第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我们知道,以前党组是没有这项职责的,现在压实了它的管党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要求。第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第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这是《条例》对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八项基本要求。

同时,《条例》规定了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条例》规定,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条例》还规定,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和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对于国有企业党组,《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符合,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同时规定,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此外,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三)组织原则

组织原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一是鲜明提出要把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党组工作首要政治原则,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规定有关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其中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机关党组,还要分别接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的领导;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还要接受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党组,还要接受部门党组的指导督促;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还要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分党组应当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上级单位设立机关党组的,还应当接受机关党组的指导。三是对党组工作贯彻落实集体领导、请示报告等方面制度作了充实完善。

(四)决策与执行

《条例》规定,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特别是在人事任免事项上,《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条例》还规定,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党组办公室牌子。

(五)党组性质党委

《条例》规定,党组性质党委,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党组性质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也就是说,党组性质党委不需要选举,任命就可以了。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的主要包括:第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第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第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工作部门;第四,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第五,金融监管机构;第六,中管金融企业。地方国家机关设立党组性质党委,一般应当同中央国家机关对应。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党组性质党委,根据党中央授权可以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条例》还规定,党组性质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和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六)监督与追责

关于监督与追责,《条例》讲得非常清楚。第一,提出要建立两项制度。一是建立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二是建立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参与。此外,《条例》规定,实行双重领导且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可以由上级单位党组(党委)会同地方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党组性质党委及其成员,由上级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民主评议党员内容。

《条例》规定,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七)附则

《条例》共有8章45条,我在学习过程中感觉这个《条例》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只要我们看懂了,严格按照《条例》具体要求去执行就可以了。在这个过程中,各级党组、各地方要牢固树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条例》归根结底是要保证党的领导落到实处,使我们党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组开展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提高履职尽责的政治性和有效性,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有关党组(党委)要对照《条例》规定,对党组的设立,该规范的严格规范,该清理的认真清理。按照《条例》要求,真正把党组各项工作做好。

 相关链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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