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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2022-03-02 16:15: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一、修改的背景

进一步加强本市涉外律师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市和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2020年4月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11月12日,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评估全省各市县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文件,并指出《办法》相关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市司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思路和依据

(一)修改思路

市司法立足本市律师行业发展现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涉外律师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主要依据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

三、修改的过程

修改期间市司法组织华商萧一峰(海口)联营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召开修改座谈会并按照各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2021年9月28日,市司法向全市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市司法按照各单位回复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积极推动市政府印发《办法

主要修改内容

(一)《办法》第二条关于“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市纳税的下列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规定,仅对我市涉外律所及其执业律师奖励补贴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不得对外地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的规定,故删除《办法》第二条相关内容。

(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给予资金奖励”的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删除《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关内容。

(三)为了明确《办法》奖励补贴的范围,在《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对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给予租金补贴。

、补贴的对象

《办法》补贴的对象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六、补贴的标准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补贴的流程

人民政府在市司法局设立涉外律师业奖励政策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海口市涉外律师业奖励申请表》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及具体奖励名单和金额,经市司法局研究后确定,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奖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司法局依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在我市涉外业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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