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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6-29 00: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开始时间: 2021-06-29      结束时间: 2021-07-06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是2021年海南省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 我局经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进行审查,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操作性,特向社会公共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7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人:林炽远,电话:68722895,邮箱:359450587@qq.com)。 

 

附件:1.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海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可以根据开发建设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按照“一区多园”的模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高新区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高新区定位】 高新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要求,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带动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发展,努力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第五条【扶持政策】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将重点资源向高新区倾斜,支持高新区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管委会的职责】 高新区管委会是海口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有关高新区的政策,按照权限制定扶持高新区的奖励、优惠政策;

(二)统筹协调高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统筹规划高新区的产业布局,协调高新区的重点投资项目建设; 

(三)组织编制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在高新区管理范围内依法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

(五)负责高新区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

(六)支持发展中介、信息和信用等各类服务体系,为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七)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从事科研、技术开发,促进生产、教学、科研相融合;

(八)履行海口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权责事项。

高新区内的社会管理事务由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权限下放】 除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省统筹事项外,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将省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及其行政处罚权限授权或者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第八条【权责清单】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基本要求】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行政管理体制、人事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机制、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等方面推进改革创新。

第十条【财政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享有一级财政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般公共预决算、基金预决算、国有资源(资产)经营预决算。预决算附列入海口市人民政府本级预决算,接受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高新区所产生的税收省级、市级留成部分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收入全部纳入高新区财政,用于支持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

高新区范围内所产生的税收收入市级留成部分和非税收入,在高新区和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的利益分配由海口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机构岗位设置】 高新区管委会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确定具体岗位,报海口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事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享有在核定编制内处级及以下人员的选人用人自主权,实行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第十三条【分支/派驻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应当事先征求高新区管委会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接受高新区管委会和设立的部门双重监督指导,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运营公司】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开发运营公司,参与高新区的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参与高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发展规划】 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良好、用地集约、资源集聚的原则,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在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当为高新区建设和发展预留充分发展空间,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等各类指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支持政策,优先保障高新区发展用地需求。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科技、工信、统计等部门以及高新区管委会建立高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严禁将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

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出让、征收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配套设施建设】 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高新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实施交通、管网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详细规划】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海口市政府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原则,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产业政策】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引导企业向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理念方向发展,重点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高端食品加工产业、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业、旅游和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创新型产业集群。

注重产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逐步淘汰已设立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

 

第四章  创新创业

 

第二十条【鼓励创新创业】 设立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旅游和现代服务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投入,增强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创新金融服务】 支持引导商业银行、投资机构在高新区搭建企业服务平台,优先为高新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贴息贷款,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高新区开发科技贷款保险金池、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科技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支持。

第二十二条【创业服务平台】 鼓励高新区企业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等产学研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离岸创新创业】 支持高新区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对在高新区落地的优秀海外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独角兽企业】 支持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高新区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构建以瞪羚、独角兽企业为引领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创新】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组织及科研人员进行自主创新,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对获得国际、国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发明创造,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六条【智力成果运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到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高新区创办企业。

第二十七条【创新创业大赛】 支持高新区内的企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大赛,在国际、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性创新创业类赛事中获奖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特别极简审批】 高新区遵循宽进、严管、快办、便民、诚信、公开的原则,实行极简审批制度,创新管理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督,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监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营商环境定期评估机制,完善高新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九条【政务服务】 高新区加快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运营一站式电子服务平台,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网通办”,实现政务服务平台化、协同化、标准化、精简化和便捷化,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十条【准入制度】 高新区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再验的管理新模式。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协作保护机制、快速维权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创新发展

第三十二条【人才政策】 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授权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高层次人才认定。具体评审认定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对在高新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海口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科研、住房、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协调机制】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科教资源、人才管理协调机制,定期组织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沟通交流,协调处理资源配置、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四条【基本要求】 高新区应当加快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三十五条【国际合作交流】 鼓励高新区开展与国际高科技高新区、境外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境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跨国公司在高新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十六条【国外人才引进】 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以及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办理居留许可便利。

第三十七条【国际人才交流】  高新区内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商务活动,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受邀来高新区工作、交流,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办理出入国(境)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办理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上级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侵犯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谋取利益的;

(四)挪用、截留财政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容错机制】 高新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一)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

(二)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

(三)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亲属、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存在主观故意的;

(五)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

(六)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第四十条【骗取资金】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高新区管委会各项扶持资金或者奖励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认定,并收回相应扶持资金或者奖励,同时将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331日施行的《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根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以及《海口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计划》工作要求,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新《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起草出台新《条例》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度探索的迫切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规划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近期、中期和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到2025年,要逐步完善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律法规,使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得到明显改善。到2035年,法律法规体系要更加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要更加严密。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精准有效衔接,将海口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等内容制度化、法定化,建立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进一步释放自由贸易港的政策红利。因此,起草出台新《条例》,不仅是以立法促进海口国家高新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的迫切需要,也是探索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出台新《条例》是推进海口国家高新区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现实需要。海口国家高新区是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加强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原《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促进海口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政策的落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海口国家高新区在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管理权限以及管理模式、服务效率保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措施等方面均需要调整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管理实际。有必要出台新《条例》明确海口国家高新区管理权限,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海口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三)起草出台新《条例》是加快海口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举措。海口国家高新区是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区,也是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集聚区,高新技术企业155家(约占全省15%,全市22%),建有全省最大的创业孵化中心等创业基地,是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首批“双创”升级版项目单位。海口国家高新区将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引领海南新型工业化进程。因此,起草出台新《条例》,发挥制度保障作用,有利于推动海口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将海口国家高新区打造成改革开放新高地,为海口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

(四)海口国家高新区的改革创新经验,为起草出台新《条例》奠定了良好基础。近年来,海口国家高新区结合“多规合一”改革,全面试行美安生态科技新城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机制,通过实施“规划代立项”、以区域评估取代单个项目评估、优化项目服务、推行承诺制度、建立“准入清单”、打造两个平台、加强两项监管、实行联合验收、建立诚信档案、实施退出机制等十项改革措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海口国家高新区通过在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改革创新解决了发展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为新《条例》的规定的内容提供了可操作性的经验借鉴。

(五)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为起草出台新《条例》提供了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海南省政府和海口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特殊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也先后作出决定,改革包括海口国家高新区在内的重点园区的管理体制、深化园区“放管服”改革、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创新人才发展机制等举措,并在重点园区试行有关政策措施。上述推进自贸港建设的相关政策,为海口国家高新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优化审批权限、创新投资融资机制和制定新《条例》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新《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十一个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和政策,同时参考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区条例》《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法规,借鉴了深圳、宁波、苏州等立法先行城市的经验和做法。

三、起草过程

新《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从2020年开始。前期,起草工作小组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产业发展、行政审批、人才引进等方面发展现状和问题、原《条例》执行情况和问题、新《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新《条例》需要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了调研,就有关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预期成果、社会效益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并听取海口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海口国家高新区部分企业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0月底完成了调研论证工作。随后,将形成的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报送到海口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在认真研究、合理吸纳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新《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月,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新《条例》,后根据海口市司法局的法核意见,对新《条例》再次修改后于2021年3月向海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召开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座谈会会议上,高新区征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意,起草过程可以将立法计划中的法规名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修改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高新技术开发区条例》,6月8日,高新区结合各单位的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经审查形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高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2月,共征求30个海口市职能部门意见,收到海口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秀英区政府等8个单位反馈意见10条,上述意见全部采纳。22个单位反馈无意见。

2021年3月,共征求17个海南省职能部门意见,收到省委深改办、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局、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资规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14个部门反馈意见32条,省发改委、省证监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等3个部门反馈无意见。其中采纳31条,不采纳省财政厅的1条意见。理由:由于高新区管委会目前实行的“核定基数+增收奖励”的财政体制,高新区管委会的财政支配能力有限,缺乏资金配套和调控能力。在《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求“逐步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在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立一级财政管理权限”的情况下,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立法,支持高新区管委会享有更多的财政支配权利,因此未采纳上述的意见。

五、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分为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创新创业、服务保障、开放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4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合重点园区新政,完善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机制。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海口国家高新区与省级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省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授权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行使,赋予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相对独立的事权。二是在海口国家高新区设立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赋予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相对独立的财权。三是探索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在编办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及其职能,探索打破人才身份限制,实行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赋予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相对独立的人事权。(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二)结合时代形势和发展要求,调整海口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定位和产业规划。根据国务院对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规定坚持创新驱动和开放先导战略,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带动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发展,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高端食品加工产业、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业、旅游和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努力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新技术产业示范高新区。(第四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三)结合“极简审批”,优化海口国家高新区的营商环境。充分吸取海口国家高新区“极简审批”机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规定实施特别极简审批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网通办”,实现政务服务平台化、协同化、标准化、精简化和便捷化,优化营商环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四)结合自由贸易港建设方针,扩大海口国家高新区对外开放与合作。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加快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

(五)结合优惠政策,强化海口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保障。通过加大对海口国家高新区的建设资金支持,设立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离岸创新创业资金、产学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等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海口国家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独角兽企业等高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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