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司法局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国家高新区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5-23 16:33:3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国家高新区实施部分市级

管理权限的决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已将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90号)列为政府规章审议项目。我局在审查后形成《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国家高新区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草案)》,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操作性,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国家高新区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草案)》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6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北楼三层3021海口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70135。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engqiuy@haikou.gov.cn。

附件:1.关于授权海口国家高新区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草案)

2.起草说明




附件1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国家高新区

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草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赋予海口国家高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加快园区发展建设,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现决定依法将10项有关管理权限(附后)授权给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开展独立审批。

一、本决定适用于海口国家高新区范围。

二、本决定授权实施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授权的行政管理权项;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管理好承接的行政管理权项,制定动态目录清单,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附表

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海口国家高新区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定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权项类型

下放方式

法律依据

备注

1

白蚁防治合同备案

市住建局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下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0号)


2

白蚁防治竣工备案

市住建局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下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0号)


3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市住建局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下放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住建局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下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修改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修改


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市住建局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下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2017年修正)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9号)


6

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

市住建局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行政许可

依法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2009年修正

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2004年修正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7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市水务局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行政许可

依法委托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

2.《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 号)

3.《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海府办规〔2021〕8号)

市发改委下放事项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含调整)审批;

市住建局下放事项为:建设项目(水务、园林、绿化、环卫、林业、交通港航等除外)初步设计(含调整)审批;

市水务局下放事项为:水务(利)工程(含独立建设的城市排水管道项目)初步设计(含调整)审批

8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市水务局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行政许可

依法下放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9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市水务局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其他行政权力可

依法下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附件2

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国家高新区

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的起草说明

现就《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国家高新区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2012年6月8日,我市发布了政府规章《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90号)将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民防局、市水务局四个单位的12项有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下放给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原第90号政府令公布施行以来,为海口国家高新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并促进了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经济发展。2021年,我市组织开展了与自贸港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在清理中发现,原90号政府令中部分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部分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事项已经被取消,部分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事项名称已调整。因此亟需对原90号政府令中的事项进行清理。此次修改90号政府令是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让园区“说了算”的具体要求,也是千方百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出台营造政策氛围的实际需要。

二、《决定》的起草过程

    2022年4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口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即将原第90号政府令的修改列入政府规章审议项目。海口市司法局对原第90号政府令中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事项进行梳理后,形成《决定(草案)》,并向市政府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


  三、《决定》的有关情况说明


一是此次市政府下放管理权限事项,首先是海口高新区管委会真正需要的,其次是海口国家高新区接得住的,做到精准施策。二是对于一些属于社会管理方面事务、发生概率比较低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管理权限事项,通过联合审批、邀请市级部门进驻审批等方式办理。三是对现在已经实行“不见面审批”(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网上上传申报材料的方式办理事项,审批部门在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办结,通过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手中,实现全过程不见面不跑腿)的权限事项,海口国家高新区也无需承接相关行政管理权项。四是海口市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需要市政府进一步下放的有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建议由海口高新区管委会提出需求后,由市政务管理局(市审批局)统筹,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梳理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后再下放园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司法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