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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口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无
成文日期: 2020-04-26 14:55:00
发布日期: 2020-04-26 14:54:00
时 效 性: 废止、失效
  
海口市出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活动
2020-04-26 14:54: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工作部署,海口市司法局起草的《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规范行政决策活动方面实施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一是将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范围从重大行政决策扩大至全部行政决策,推动所有行政决策活动规范有序;二是单独设置调查研究章节,着力解决调查研究不到位、不深入的问题;三是重要改革创新事项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由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做好合法性问题的研究论证;四是实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双审查”制度,严把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关;五是创新性增设监督检查章节,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司法局对相关单位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切实防止行政决策程序成为“稻草人”“橡皮筋”。
  “市委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带着问题、找准症结开展调研,有的放矢、对症下药,避免拍脑袋决策’,为此,《规定》特别对决策承办单位的调查研究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希望《规定》的出台能够推动提高我市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为海口市参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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