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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司法局关于《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26-08-12 15:36:44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69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政府行政办公区16号楼北楼海口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70135。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linhong8@haikou.gov.cn

        

附件:1.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

2026811

附件1

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区建设,依法设立并规范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海口投促局)的运行管理,促进海口市招商引资和国内外经贸合作交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构性质】海口投促局是由市人民政府发起,基于公共服务目的而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经授权或者委托开展经贸活动的市级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第三条【管理机关】海口投促局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职责范围】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章程,构建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运营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接重大项目的招引工作;

(二)建立境内外招商网络渠道,宣传全市投资环境,提供全方位投资咨询及服务;

(三)参与组织全市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

(四)负责建立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

(五)在法定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        

第五条【领导机制】海口投促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理事会主要履行出资人和管理责任,决定职位、人事、薪资、年度和长远发展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局长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章程有关规定运行。设理事长1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设常务理事1名,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设立副理事长1名,由海口投促局局长兼任。其他理事由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用人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局长1名(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副局长兼任)、副局长3名。副局长由局长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理事会任命。若人选为市管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条【用人权限】海口投促局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除兼职领导人员外,在薪酬和人员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岗位设置、薪酬标准等。薪酬总额以核定岗位员额为基准,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条【资金来源】海口投促局运营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收入、承接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组成。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条【结余用途】预算年度终了后,海口投促局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结转,按照财政管理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资金结余结转,留归海口投促局继续使用,按规定统筹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条【信息披露】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年报等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海口投促局运营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条【容错机制】海口投促局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于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未谋取私利的,对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4日公布的《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改背景、依据及目的

(一)背景、目的

《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于2019年10月4日印发,自2019年11月4日起施行。2019年11月4日,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海口投促局”)正式设立,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口市民政局,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为提升海口投促局履职效能和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需要对《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设立和运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法定机构职责、理事会、领导班子、资金保障等内容进行修改,明确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招商考核、重大活动举办、项目对接与企业服务等职责。

(二)主要依据

《规定》修改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同时参考了《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设立和运行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三亚市投资促进局的决定》。

二、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修改采取“小切口”立法,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共11条,修改了9条,新增1条,修改后为12条,整体保留机构性质、管理机关、用人权限、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原有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设立目的与机构定位。为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深化海口对外经贸合作交流,海口投促局作为市级非营利性法人机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依规承接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经贸服务工作(第一条、第二条)。

(二)划定法定机构履职范围。承接重大项目的招引工作;建立境内外招商网络渠道,宣传全市投资环境,提供全方位投资咨询及服务;参与组织全市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负责建立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在法定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第四条)。

(三)明确治理架构与组织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明确理事会组成及审议权限(第五条)。设置局长、副局长岗位和选人程序(第六条)。除市委选派兼职领导外,在薪酬总额内自主确定聘用、岗位、薪酬标准(第七条)。

(四)规范资金运营与监督管理海口投促局运营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收入、承接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组成(第八条)。预算年度终了后,海口投促局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结转,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资金结余结转留归海口投促局继续使用,按规定统筹编入下一年度预算(第九条)。建立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及相关考核(第十条)

(五)健全创新保障与施行规则。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规、未谋取私利的创新探索未达预期的情形,免于追责(第十一条)。为做好新旧文件衔接,明确《规定》施行之日,原《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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