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2024-04-16 11:15:12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行政复议管辖权

对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管辖,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对以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海口市人民政府管辖。对以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秀英、龙华、美兰、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对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龙华、美兰、琼山分局等为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对以海口市公安局各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一、规范告知行政复议权

(一)规范告知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行为涉及下列情形的,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各有关单位应当在作出的执法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 未履行法定职责;

4.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它情形。

(二)规范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各有关单位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前述调整后的行政复议管辖权范围,在执法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规范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有关单位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有关单位应明确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途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立即复查,如认为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应当进行自我纠错,并作好沟通工作,说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同意撤回的,将相关复议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认为需要维持的或申请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充分尽职履责,统筹协调做好各项行政复议工作,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再转送。

(二)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完善、规范相关执法文书的告知等内容。

(三)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各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司法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