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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司法局关于《海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11-20 11:40: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海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9年12月20日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北楼一层海口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70135。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linchiy@haikou.gov.cn。

 

   海口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20日

   

  

附:

海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依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规章的立法技术、内容、实施绩效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立法后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为立法后评估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本市立法后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评估职责分工 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是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协调确定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

有关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每年10月份前,向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下一年度的立法后评估建议项目,并说明报送的理由。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下一年度立法后评估项目及评估责任单位。

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筹确定具体立法后评估项目,经社会征求意见后,可以编制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并入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委托评估) 评估责任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对全部或部分事项进行评估。

具体评估要求、权利义务应当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受托方的条件) 受委托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有熟悉行政管理事务、具备立法评估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有立法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或研究成果。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承接立法项目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九条(委托关系) 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责任单位名义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指导、监督。

第十条(经费保障)  列入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纳入评估责任单位的年度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一条(评估项目条件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以上的;

(二)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三)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拟废止但争议较大的;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的;

市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规章。

上位法已修改、废止或者急需修改、废止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十条(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即制定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各项管理、处罚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协调性,即政府规章规定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与同位阶规章之间有无冲突

(四)可操作性,即规定的制度是否符合本市实际易于操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能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

)技术性,即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技术标准,逻辑结构是否严谨、概念界定是否清晰、语言表述是否准确。  

第十条(评估模式) 评估责任单位可以对规章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规章的核心条款进行评估。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重点对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经费保障等重点制度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救助、行政给付等管理措施事项的针对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十条(评估程序) 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司法行政机关立法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内容和标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及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研究,提出政府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五)审查评估报告。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评估责任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后应及时审查,并指导评估责任单位修改完善。由评估责任单位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审议。

第十条(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过程、时间等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二)对政府规章立法技术、内容、实施效果等的评价;

(三)政府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条款

(四)政府规章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等评估结论。  

第十条(评估期限) 列入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项目,应在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报告的运用) 评估报告作为规章是否继续执行、修改或废止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政府审议后的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废止规章的由规章起草部门及时启动修改或废止程序因特殊原因不及时修改或废止的,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十八(可参照条款) 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评估责任) 评估责任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海口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评估责任单位或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立法后评估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XXXX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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