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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23-6/2022-09101 分类: 通知公告;其他信息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4日
名  称: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司法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海司〔2019〕182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司法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司〔2019〕182号

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局党组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海口市司法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于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局办公室。
    海口市司法局
    2019年8月13日
    海口市司法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规定。
    第二条本局各项经费包括市财政拨款和上级转移资金等,在党组书记、局长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由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计划开支。
    第三条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人员职责
    第四条局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充分发挥参谋、管家和监督作用。局财务人员应当列席局财务预算会议、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的财务相关议题。
    第五条局财务人员负责局年度行政、业务等各项工作经费 的编制预算报审。
    第六条局财务人员负责把关经费支出票据手续是否齐全,及时向市财政部门进行核报。
    第七条局财务人员应及时逐笔做好收支账目、固定资产登记工作,做到账款资产相符。
    第八条局财务人员应制作月、季和全年财务报表,按时报局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局长和党组书记审阅。
    第三章财务制度和纪律
    第九条建立局财务监管“三人小组”审核制度,单笔3万元以上的机关建设与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的预算审核、价格的比较、服务商的选择以及经费报销等事宜须经“三人小组”审核。“三人小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统筹,由局办公室主任、机关纪委成员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担任的廉政监督员组成。开支事项上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讨论前,经办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询价,须选择不少于三家服务商进行比较,择优选用,报局财务监管“三人小组”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条严格财务审批制度。所有经费开支,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审批、核算制度。需签订合同的事项,经办部门和分管领导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行情况负责,10000 元以上(含)合同由法务部门或者法律顾问出具法核意见后,经办部门分管领导代表我局签订。
    第十一条实行财务公开和监督制度。局财务人员应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三公”经费开支情况应按照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局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职工因公务消费,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并严格遵守公务卡使用规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局机关年度预算由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根据我市相关政策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局机关各部门职能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编制。
    第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由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需要提出,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局办公室汇总,同时提供每个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包括立项依据、经费测算依据等)。局办公室综合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情况,结合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市财政财力安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形成局机关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编报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准下达,不得随意改变,防止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支出是指局机关为保障职能工作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上级转移资金支出。
    第十七条局机关的支出除经常性支出由局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直接审批外,其余各项支出必须按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和按支出进度执行的原则,由业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办公室依据有关支出标准监督使用,并按财务票据签批程序审核。消耗性办公用品、印刷品、市内培训和会议等共性支出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保障。
    各部门工作需要使用经费支出的,应事先提出支出计划,送局办公室审核。5000元以下(含)的开支(餐饮开支除外),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的支出计划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3万以上10万以下的支出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决定;10万元以上(含)的支出计划报局党组会决定。餐饮开支均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财务开支报销程序
    报销审批程序:开支经办人申请报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批)→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财务室报销。
    申请报销时,应当同时提交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批准的请示事项材料。
    报销凭证必须使用正式发票,经办人要对各类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经费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支出;在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内的公务支出,一律先刷卡消费,后报销。因特殊条件现金结算的,报销时提交现金结算说明。
    第二十一条
    培训、会议、误餐和公务接待等支出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会议和培训,一般应由各业务部门年初做出计划,由局办公室汇总审核预算后,按经费支出权限提交局领导审批;因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开展的会议和培训,由分管领导批准,局办公室审核并按程序支出。因公开会、学习、调研考察途中,未经局长、党组书记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否则增加的开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需经政府统一采购或招标的项目开支,按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务车维修实行定点管理;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等经费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差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住宿费
    1.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每天住宿应按市财政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2.出差人员必须到财政部委托各省、市、县采购的定点宾馆(酒店、招待所,下同)住宿,各地定点宾馆及相关收费标准可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宾馆网站查询。因特殊情况到非定点宾馆住宿的,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3.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凭正规发票和刷公务卡单报销。
    4.会务主办方(接待方)统一安排住宿的,须在指定地方住宿。
    (二)伙食费
    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每天伙食费应按市财政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1.学习培训有会务主办方(接待方)统一安排就餐的凭正规发票实报实销;学习培训去的当天和结束的当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伙食补助。
    2.考察调研(市相关单位牵头和局自行组织)按差旅费标准给予伙食补助(工作日扣除已发放到一卡通的12元);如有接待,根据当天接待标准和次数,按实际情况给予伙食补助或误餐补助,但须由出差人员(牵头单位)提供相关说明。
    (三)交通费
    1.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费应按市财政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出差所乘坐的飞机、火车和轮船票由活动牵头部门负责联系订购,其中购买方式为使用公务卡在以下地点购买:(1)政府机票采购网站;(2)其他比政府采购网站价格低的机票销售网站;(3)指定的机票代售点。(具体规定见海财〔2015〕1225号)
    2.出差目的地市区内交通费按市统一规定标准给予市内交通补助。出差出发地及目的地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费用凭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五条加班误餐费的标准,严格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工作日。在办公区内,午餐费不得申报;在办公区外,因工作原因确实赶不回办公区就餐的,经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申报(需扣除已发放到一卡通的12元)。
    2.为完成工作任务确实需要加班的,由加班人填写 (夜)《误餐补助发放审批表》(特殊情况事后补报)经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报销。
    第六章财务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报销票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报销人员必须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报销票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写明经费开支说明,签署报销人,并附上批准该项经费支出的凭据,送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权限报局领导审签;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在附发票等报销票据外,还必须提供公务卡刷卡签购单。
    第二十八条领用市财政部门非税收据实行登记缴销制度。领用时由票据管理人员登记,经办人签名。再次领用时,要将上次存根联缴销。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配置、分级负责”的原则。局办公室为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维修、盘点等。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各部门应事先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后,统一安排采购。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处置。个人工作岗位发生改变不再使用原固定资产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除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之外的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单项原价格在3万元以下或者批量原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单项原价格高于3万元或者批量原价格高于 5万元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决定,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宾馆网站是指http://meeting.mof.gov.cn。
    (二)政府机票采购网站是指www.gpticket.org。
    (三)夜餐补助是指工作人员夜间工作到十一点半以后发放的定额补助。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海口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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