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信息
索 引 号: 00817923-6/2022-09089 分类: 函;其他信息;业务工作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09日
名  称: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报送《海口市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初稿)》的函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报送《海口市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初稿)》的函

无编号

市发改委:
    根据《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口市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发改产业([2018]1375 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现报送贵委。
    附件:海口市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初稿)
    海口市司法局
    2018年7月6日
    -1-
    海口市司法局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初稿)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更好为工作服务,提高工作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海口市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本局公务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用车,经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作统一调度,方可出车。未履行批准手续,驾驶员有权拒绝用车,用车人不得强令出车。确有紧急事务,必须经分管局长、办公室同意后可先用车,后补办手续,节假日用车必须先办理用车手续。
    第三条
    严格定向化公务用车台帐管理制度。建立定向化公务用车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核算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
    第四条
    原则上公务车辆不对外单位和个人出借使用,出于协调关系借车的,需在本局公务车辆空闲时,经局长同意方可出车。
    第五条《派车单》载明用车人、用车事由、用车时间、-2-到达地点、行驶里程数等内容,由用车单位填写报办公室,作为办公室核实驾驶员出勤和燃油参考依据。
    第六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非本车驾驶员不得驾驶。驾驶员对车辆应勤擦洗,精心保养,保持公务车辆性能良好、车内外卫生整洁。驾驶员行车前应认真检查车况,做好行车前的准备工作,行车时应全身心开好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七条
    严禁驾驶员擅自或私自出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擅自交给他人使用,擅自出车以及车交他人驾驶所发生的民事、刑事责任,概由驾驶员及其相关人承担。
    第八条
    公务车辆燃油费统一管理,原则上实行加油卡加油。途中急需加油,必须由用车领导或工作人员证明,经分管财务领导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对公务车辆使用,全局职工都有监督之责任。发现车辆有违反本制度情况,应向局长、分管局长或办公室反映,局领导和办公室应立即加以查实,并做出处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使用公务用
    -3-车,应自觉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阻碍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由肇事者个人负责。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管理。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无明确保障任务时,必须按规定定点停车。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有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行车业务学习,认真如实做好行车日记,对行驶去向和行驶中安全、车况、用油、维修、购买配件、行驶里程等情况逐一纪录清楚,并由用车人签字后交办公室,存入车辆行驶档案,年终作为对驾驶员的考评依据。
    第十四条罚。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4-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司法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