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海依法办〔2023〕10 号
海口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桂林洋开发
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
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海口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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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
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决
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
例》《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
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全部实行全过程记
录和立卷归档。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采取文字记
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
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
和可追溯管理。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阶段和按规定
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
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两个以上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的,由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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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公众
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
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
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
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
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
性。
第七条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讨
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参加人员、意见建议、
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
载明,制作会议记录并归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拟订决策草案过程中开展调查研究的相关材料;
(三)前置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材料以及相关单位意见的研究采纳
情况;
(五)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
关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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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八)决策正式文本;
(九)决策公布、解读的相关材料;
(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
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决策的相
关材料进行立卷保存,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归档后的材料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档
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第十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
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
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
盖章。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部档案统一由负责档案工作的机
构和人员集中进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档案的数字
化处理。
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
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按规定履行查阅手续,
进行查阅登记。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档案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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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不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我市各级行政
机关拟制定的其他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
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及其部门对本单位的重大
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
管理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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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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