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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23-6/2022-09193 分类: 通知公告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名  称: 海口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两周年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两周年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无编号

各区社区矫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宣传,增强群众自身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社区矫正法》顺利施行的良好氛围,确保该法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就开展《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两周年宣传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活动,扩大社区矫正认知度,不断提高社会参与度,着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活动时间 
    2022年6月20日—7月20日 
    三、活动主题 
    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法律执行 
    四、活动安排 
    (一)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法》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宣传展板、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群众近距离、面对面的宣传,普及《社区矫正法》基本法律知识;利用各类报纸、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平台,运用图解、动漫、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方式,对《社区矫正法》相关内容进行全面的线上图文解读;充分利用法治宣传长廊、法治公园、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在人员流动较大区域的户外融屏、橱窗展板、电子显示屏、楼宇电子广告、公交客运电视等公共设施滚动播放《社区矫正法》宣传标语、公益广告等内容,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法》的社会知晓率,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二)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法》“六进”活动。通过举办社区矫正中心开放日、专题宣讲会和其他载体活动,以青少年、企事业经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志愿者、基层群众等为重点对象,突出宣传关于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等内容。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结合群众实际需求,通过设置咨询台、悬挂横幅、张贴海报、摆放展板、悬挂标语等方式,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有奖问答,与广大群众就《社区矫正法》展开趣味互动,给广大群众普及社区矫正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法》的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要深刻认识《社区矫正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行动,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动员全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积极踊跃参与。通过宣传月活动,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岀主题,增强实效。各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围绕主题通过不同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的宣传活动,选择有特点、有针对性、有效果的宣传形式和宣传内容,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宣传内容深入人心。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迅速行动,努力形成强大宣传声势,掀起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的热潮,把《社区矫正法》宣传融入日常宣传教育活动,不断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宣传月活动期间各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要注意收集相关影像资料,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相关资料请及时报送至市社区矫正管理局(邮箱:jw3950@163.com)。 
    附件:《社区矫正法》宣传月宣传标语 
     海口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代天一,电话:68723950)附件 
    《社区矫正法》宣传月宣传标语 
    1.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5.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受法律保护。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7.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为调查评估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9.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10.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11.社矫同行,你我参与。 
    12.提高教育帮扶质量,促进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减少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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