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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23-6/2022-07698 分类: 通知公告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名  称: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海司〔2022〕14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司〔2022〕14号

各区司法局、桂林洋司法所:
    现将《2021年度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司法局
    2022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唐其良;联系电话:68723944)
    2021年度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1年度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根据《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局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从2月 16日开始,3月17日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区司法局自行安排,并严格按照考核程序时间节点完成。
    二、考核对象
    海口市、区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工作作风、业务开展等三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区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区司法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开展2021年度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
    五、考核方式
    属于市管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组织考核。属于区管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区司法局组织考核。考核采取听汇报、查卷宗、看台账资料、走访镇(街道)、村(居)相关领导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对照评价标准逐项考核,结合日常排查、调解工作和阶段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进行评价。
    六、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1月30日前完成)。被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总结,填写《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组织考核(2月20日前完成)。考核组深入镇(街道)司法所、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依据《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评价表》对专职人民调解员2021年度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2月25日前完成)。在村(居)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村(居)、镇(街道)调委会主任根据完成工作情况和个人总结,在《海口市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相应栏内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在桂林洋开发区、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所在调委会负责人根据完成工作情况和个人总结,在《海口市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相应栏内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临时借用在市、区司法局机关及派驻人民调解室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根据完成工作情况和个人总结,在《海口市其他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相应栏内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
    (四)审核评议(3月4日前完成)。市、区司法局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评语和等次建议进行审核,评议拟定考核等次意见,报局党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公示(3月11日前完成)。对拟定优秀等次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5天,对有反映经核实不符合该等次条件的,必须重新核定考核等次。
    (六)反馈考核结果(3月17日前完成)。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其本人在《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登记表》相应栏签署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七、优秀等次比例
    优秀专职调解员的比例不得超过本辖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总数的15%,不实行“四舍五入”。
    八、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严格按照海口市司法局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司〔2022〕12号)规定,被评为优秀专职人民调解员,将作为落实“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奖励”制度的重要依据。各区司法局根据《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奖励比率,向市司法局推荐一、二、三等奖人选,填写《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奖励审批表》,报市司法局审批,并予以奖励。
    九、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专职人民调解员2021年度考核工作是加强我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激发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活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考核工作方案,高质量、严要求完成好2021年度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
    (二)认真准备,有序推进。各司法所、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要认真收集和汇总各种资料,准备好专职人民调解员考勤登记表、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台账和卷宗,确保考核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三)如实填报,严禁造假。专职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对照《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客观真实对本人2021 年度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专,填报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各区司法局、司法所要严格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填报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审核,确保真实有效,严防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将其评定为考核不合格;对区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市司法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区委区政府启动问责。
    (四)严格考核,确保公正。各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评价表》,结合专职人民调解员平时表现情况,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考核意见要召开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研究,考核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择优推荐,汰劣留良。各区司法局、桂林洋司法所要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奖励办法》奖励比率标准,对优秀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择优推荐一、二、三等奖奖励人选(市、区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列入市、区司法局统筹推荐),并对奖励人选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3月 25日前向市司法局上报于《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和公示情况(加盖区司法局公章)。对考核不合格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将给予解聘。
    (六)全面总结,及时报送。各区司法局、桂林洋司法所要全面总结2021年度本辖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在管理上采取什么措施、取得哪些社会效果、工作成效如何、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意见建议,总结要突出亮点和成效,要以数字作比对,工作总结要报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加盖区司法局公章,务必于3月 31日前上报市司法局。
     附件:1.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评价表
    2.海口市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海口市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海口市其他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5.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奖励
    审批表(区级)
    6.海口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奖励
    审批表(市级)
    海口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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