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海口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普治办〔2020〕19号)的要求,市普治办决定组织开展2021 年普法责任制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时间
2021年12月8日至17日
二、考评对象
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
-1-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市委党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政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海口市医疗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市信访局、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国家安全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海口日报、海口广播电视台
三、考评内容
2021年落实普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考评主要依据《海口市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
四、考评程序
(一)自评。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海口市各区(开发区)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海口市各部门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全面梳理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8日前完成自评,并将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普法工作总结和普法责任-2-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工作台账电子版报送至市普治办。
(二)集中考评。12月 13日至12月17日,市普治办根据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台账资料,邀请相关普法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采取交叉的方式,集中考评。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本次考评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分值和“八五”普法评选先进的依据。
(二)考评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六、考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各项考评工作。
(二)注重突出实效。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海口市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海口市各区(开发区)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海口市各部门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自评工作,查漏补缺,抓好整改,使本次考评工作真正发挥固强补弱的作用。
(三)加强联动沟通。本次集中考评工作将邀请各区普治办及市委宣传部、市旅文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园林环卫局、综保区各一位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开展集中交叉考评工作,促进各单位加强沟通、交流经验,推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守法普法工作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请上述单位于12月 9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送至市普治办(联系人:刘厚,联系电话:68723945,电子邮箱:
-3-hkfaxuanke@163.com)。
(二)集中考评。12月13日至 12月17日,市普治办根据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台账资料,邀请相关普法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采取交叉的方式,集中考评。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本次考评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分值和“八五”普法评选先进的依据。
(二)考评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六、考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各项考评工作。
(二)注重突出实效。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海口市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海口市各区(开发区)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海口市各部门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自评工作,查漏补缺,抓好整改,使本次考评工作真正发挥固强补弱的作用。
(三)加强联动沟通。本次集中考评工作将邀请各区普治办及市委宣传部、市旅文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园林环卫局、综保区各一位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开展集中交叉考评工作,促进各单位加强沟通、交流经验,推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守法普法工作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请上述单位于12月 9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送至市普治办(联系人:刘厚,联系电话:68723945,电子邮箱:-4- hkfaxuanke@163.com)。
附件:《中共海口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
调小组办公室海口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
行)>的通知》(海普治办〔2020〕19号)中共海口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代)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海口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印发
-5-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海口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普治办〔2020〕19号)的要求,市普治办决定组织开展2021 年普法责任制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时间
2021年12月8日至17日
二、考评对象
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
-1-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市委党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政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海口市医疗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市信访局、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国家安全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海口日报、海口广播电视台
三、考评内容
2021年落实普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考评主要依据《海口市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
四、考评程序
(一)自评。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海口市各区(开发区)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海口市各部门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全面梳理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8日前完成自评,并将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普法工作总结和普法责任-2-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工作台账电子版报送至市普治办。
(二)集中考评。12月 13日至12月17日,市普治办根据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台账资料,邀请相关普法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采取交叉的方式,集中考评。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本次考评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分值和“八五”普法评选先进的依据。
(二)考评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六、考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各项考评工作。
(二)注重突出实效。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海口市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海口市各区(开发区)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海口市各部门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自评工作,查漏补缺,抓好整改,使本次考评工作真正发挥固强补弱的作用。
(三)加强联动沟通。本次集中考评工作将邀请各区普治办及市委宣传部、市旅文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园林环卫局、综保区各一位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开展集中交叉考评工作,促进各单位加强沟通、交流经验,推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守法普法工作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请上述单位于12月 9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送至市普治办(联系人:刘厚,联系电话:68723945,电子邮箱:
-3-hkfaxuanke@163.com)。
(二)集中考评。12月13日至 12月17日,市普治办根据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台账资料,邀请相关普法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采取交叉的方式,集中考评。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本次考评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分值和“八五”普法评选先进的依据。
(二)考评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六、考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各项考评工作。
(二)注重突出实效。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海口市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海口市各区(开发区)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海口市各部门普法责任制考评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自评工作,查漏补缺,抓好整改,使本次考评工作真正发挥固强补弱的作用。
(三)加强联动沟通。本次集中考评工作将邀请各区普治办及市委宣传部、市旅文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园林环卫局、综保区各一位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开展集中交叉考评工作,促进各单位加强沟通、交流经验,推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守法普法工作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请上述单位于12月 9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送至市普治办(联系人:刘厚,联系电话:68723945,电子邮箱:-4- hkfaxuanke@163.com)。
附件:《中共海口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
调小组办公室海口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
行)>的通知》(海普治办〔2020〕19号)中共海口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代)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海口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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