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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23-6/2022-06798 分类: 会议纪要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10日
名  称: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历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问题的回复意见
文  号: 海司〔2018〕117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历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问题的回复意见

海司〔2018〕117号

琼山区司法局:
    你局《关于明确琼山区历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费用承担问题的请示》(琼山司发〔2018〕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提出的:“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6〕13号)提出的:“市县(区)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并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你区历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应由本区财政负担。
    为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请你局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完成历年未结案清理任务,同时做好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申报管理工作,积极协调落实上级政策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确保办案补贴依法及时发放到位。
    此复。
    海口市司法局
    2018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司法局办公室
    -2-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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