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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23-6/2022-09186 分类: 函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25日
名  称: 海司函〔2022〕400号:关于征求《关于完善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  号: 海司函〔2022〕400号 主 题 词:


海司函〔2022〕400号:关于征求《关于完善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海司函〔2022〕400号

市人大办、市府办,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和规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建立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海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完善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区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7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函告我局,如无意见,也请函复。
    附件:1.关于完善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
    稿)
    2.关于《完善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征求意
    见稿)》的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
    2022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林泓,电话:68722895)
    -1-附件1
    关于完善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推进和规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建立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海口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规划立法项目,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一)市司法局要按时征集、统筹、规划立法项目的研究和论证,科学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市司法局在公开征集完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审,经初审发现报送的建议项目不适合列入立法计划或需要将报送单位报送的审议项目调整为调研项目的,应当与报送单位沟通,存在争议较大的,市司法局应当召开立法计划协调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和遵循“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拟定立法项目后,及时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起草单位、报送市司法局审查时间、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等事项。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后,有关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需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报市政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起草单位应书面向市政府报告。
    -2-
    二、加强沟通指导,切实提高立法质效
    (三)对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并按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的调研、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应当提前介入,加强对起草单位开展关于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论证、听证及材料报送等工作的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时完成任务,引导起草单位围绕立法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重大措施等主要内容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在完成调研、论证工作后,起草单位应当及时与市司法局共同商榷立法项目草案拟规定的方向和具体范围,切实增强立法项目草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及可操作性。对立法条件成熟且实践急需的政府规章调研项目,经起草单位与市司法局沟通协调后,认为确有必要转为审议项目的,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审议项目的程序报送审查。对立法条件成熟且实践急需的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经起草单位与市司法局沟通协调后,起草单位向市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汇报,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起草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增加计划外政府规章审议项目的,应与市司法局先行沟通协调,再报市政府研究决定。认为应当增加计划外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的,还需与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立法审议项目在起草、审查过程中如遇到机构调整、上位法变动、立法需求变化、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立法内容不成熟等原因,规章项目应暂缓制定的,市司法局应及时与起草单位协调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中止审查,
    -3-属于地方性法规项目暂缓审查的,还需要与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确保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保持协调一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
    三、加大立法协调力度,推动立法项目落地实施
    (五)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立法项目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形成统一意见。立法项目内容涉及分歧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征求意见稿,及时反馈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在向市司法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对有争议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报送送审稿时要书面说明情况。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如遇有重大、疑难问题、职责分工不明,或内容涉及社会公众的重大权益等,市司法局可以召开立法座谈会、协调会,或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论证。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的意见,有关单位要予以落实,切实避免因争权诿责致使立法事项久拖不决,影响立法进度。
    (六)起草单位应当在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立法项目草案前,应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汇报立法项目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重大措施等,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上会审议后,起草单位应准备好会议材料并按时参会汇报。立法项目在审议过程中,如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或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以及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难
    -4-以协调的,市司法局、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市政府开展协调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市司法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主动与市人大法工委加强联系沟通和解释说明,形成立法合力,促使各方及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积极推动立法项目出台实施。
    -5-附件2
    关于《完善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关于完善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建立健全市政府各部门与市政府、市人大等各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是推进依法科学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海人办〔2021〕34号)关于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借鉴参考贵阳、杭州等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完成了《意见》初稿的起草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规划立法项目,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为了将全市重大发展战略法治化保障在立法计划中予以确定,《意见》要求,一是市司法局在公开征集完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审,经初审发现报送的建议项目不适合列入立法计划或需要将报送单位报送的审议项目调整调研项目的,应当
    -6-与报送单位沟通;二是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需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报市政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起草单位应书面向市政府报告。
    (二)加强沟通指导,切实提高立法质效。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年度立法计划顺利完成,《意见》一是要求起草单位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并按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的调研、起草工作;二是要求市司法局应当提前介入,加强对起草单位开展关于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材料报送等工作的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时完成任务,引导起草单位围绕立法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重大措施等主要内容开展调研、论证工作;三是立法条件成熟且实践急需的政府规章调研项目,经起草单位与市司法局沟通协调后,认为确有必要转为审议项目的,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汇报并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审议项目的程序报送审查,属于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还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四是增加计划外政府规章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应与市司法局先行沟通协调,再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的,还需与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五是规章项目应暂缓制定的,市司法局应及时与起草单位协调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中止审查,属于地方性法规项目的,还需与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
    (三)加大立法协调力度,推动立法项目落地实施。为了将立法项目的主要制度设计、重大争议问题解决在起草审查审议阶段,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意见》一是要求起草单位要严
    -7-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立法项目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形成统一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报送送审稿时要书面说明情况;二是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如遇有重大、疑难问题、职责分工不明,或内容涉及社会公众的重大权益等,市司法局可以召开立法座谈会、协调会,或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论证。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三是起草单位应当在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立法项目草案前,应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汇报立法项目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重大措施等,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上会审议后,起草单位应准备好会议材料并按时参会汇报;四是立法项目在审议过程中,如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或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以及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难以协调的,市司法局、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市政府开展协调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市司法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主动与市人大法工委加强联系沟通和解释说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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