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文直通车 >> 
索 引 号: 00817923-6/2022-06629 分类: 函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名  称: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  号: 海司函〔2021〕876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海司函〔2021〕8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市2022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我局已于2021年 9月底向全市各单位征集2022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截至10月 31日,共收到6个单位申报的17件立法计划项目。同时,结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和我市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经初步审查,编制形成了《海口市人民政府2022 年度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计划(征求意见稿)》),拟安排5件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5件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5件政府规章审议项目,3件政府规章调研项目。对于各单位申报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为充分尊重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地方性法规项目以市人大常委会意见为准。现征求各单位对《计划》的意见,请各单位于12月 24日前回复书面意见。如未按时回复书面 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度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度立法计划(征求意
    见稿)》的说明
    3.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高敏,电话:68722895)-2- 附件1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度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一、拟提请审议的项目(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5件)
    起草单
    海口国家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废止)
    高新区
    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
    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废止)
    督管理局
    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修改)
    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废止)
    市卫健委
    市教育局
    8月
    8月
    10月
    10月
    6月
    8月
    4月
    6月
    1月
    3月
    项目名称
    报市司法局报市政府时
    时间(二)拟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5件)
    报市政府
    时间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
    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改)
    市司法局
    4月
    -3-
     2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改)
    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修改)
    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保护管理规定
    海口市停车管理办法
    市司法局
    市园林环卫局
    市林业局
    市市政管理局
    4月
    6月
    8月
    10月二、调研起草项目(一)调研起草,条件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5件)
    调研报告
    报送时间序号
    项目名称
    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修改)
    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修改)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修改)
    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组织单位
    市司法局
    市住建局
    市市政管理局
    市园林环卫局
    市园林环卫局
    10月31日(二)调研起草,条件成熟时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3件)
    项目名称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
    海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改)
    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组织单位
    市府办
    市市政管理局
    市住建局
    调研报告
    报送时间
    10月31日-4-附件2
    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
    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海口市人民政府2022 年度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拟确定我市2022年立法计划政府规章项目18件,其中,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5件,拟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 5件,法规调研项目5件,政府规章调研项目 3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 12号文件精神,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方案》的工作安排,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紧扣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扛起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的立法工作省会城市责任担当。
    (二)原则
    1、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精选立法项目,坚持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和全年
    -5-立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党委报告制度,通过立法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充分尊重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保持市政府立法计划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相衔接。
    2、坚持立法为民、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方面,并根据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安排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改)》等立法项目;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安排了《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修改)》等立法项目;围绕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安排了《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保护管理规定》等立法项目。
    3、坚持“立、改、废”并重的原则。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有关认真梳理并及时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调整、修订、清理,确保自贸港建设法治先行的要求。
    二、编制的主要过程
    2021年10月,我局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共收到6个单位申报的17件立法计划项目。经我局初步审查,结合上一年度立法计划完成情况和《海口市司法局关于报送与自贸港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编制形成了《立-6-法计划(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项目的说明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
    (1)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一是我市自2002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 2020年末,我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 29.9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比例的15.81%。十四五期间我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加剧、失能老年人大幅增加等问题将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面临较大的压力。二是居家养老服务涉及的主体关系、场所和设施建设、专业化人员等内容需要从立法上进行明确。三是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也影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治理体系和营商环境建设,因此,为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有必要进行立法。
    (2)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废止)
    《办法》2007年实施以来,自对规范全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施行,造成本办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且本办法已不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求,因此,建议废止。
    (3)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废止)
    一是《条例》于2013 年3月1日施行,对保障、促进高新区
    -7-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变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和自贸港建设以来,《条例》中关于高新区管理体制、发展定位、审批机制等规定已与当前实际发展不符。二是为了促进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质量发展,海口国家高新区牵头起草《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草案已于2021年9月11日经第十六届市政府第 1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政府,预计2021年 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因此,建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正式出台时,废止《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4)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修改)
    一是《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上位法规先后出台或修订,对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提出了新思路和新要求,《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产生了冲突,有必要对《办法》作出修订,建立健全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制机制,实现病媒生物防制科学化、规范化、绿色化。二是《办法》部分内容已经存在一定滞后性。《办法》目前已不适应自由贸易港快速发展的需要,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与现行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不一致;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申报难以落实;违法处罚难以执行等,需要修订加以完善。-8-
    (5)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废止)
    一是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已有了根本性的改变。近年国家出台的降低市场准入、放宽经营限制、精简审批事项、减税降费等一系列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远超出《条例》所涵盖的内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及修改完善,已有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义已不大。三是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自贸港建设开放性政策的出台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贸易、投资、财政税收制度等方面对自由、便利、保护权利方面均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条例》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议废止《条例》。
    (二)拟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
    (1)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修改)
    《办法》自2016年 1月25日起施行,相关管理模式和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发展模式,急需修改完善:一是《办法》第十一条中有关特许经营的内容涉嫌增设市场准入事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符二是《办法》与2020 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较多不一致的内容,市司法局在对我市现行有效规章开展全面清理也对《办法》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提出较多意见,建议修改。
    -9-
    (2)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改)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乡建设发展模式及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档案管理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办法》的内容已明显滞后,且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做了较大篇幅的修改,新增了大量内容,《办法》有必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加强对城乡档案一体化管理,将农村建设档案纳入收集、保管、利用范畴,二是新增有关电子档案的内容。
    《规定》为2021年度立法计划中立法后评估项目,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并形成了评估报告,报告明确提出建议及时修改《规定》。
    (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改)
    《决定》中的部分下放或委托审批的事项已被取消,如国有资金不占主导的建设项目施工自行招标备案等。市司法局在开展有关“清理与自贸港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对《决定》提出建议修改,并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4)海口市停车管理办法
    一是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快停车场的建设和加强停车秩序管理,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二是目前国家层面缺乏停车场管理的立法,全国各地省会城市均出台了有关停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解决现实需要,而海南省和海口-10-市均未出台相应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责任单位拟确定的制度措施包括:建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备案制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制度、建立公共停车智能化平台等。
    (5)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保护管理规定
    一是地质公园内的洞顶塌方、人为堆石堵洞、盗采火山石等情况,亟需通过立法加强对地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二是地质公园内将近85%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需要立法先行,实行分级保护措施,划定保护界限,明确保护措施。三是现行有效的上位法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无法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三)调研起草,条件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
    拟将《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修改)》《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修改)》《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修改》《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5个项目列为法规调研项目。
    (四)调研起草,条件成熟时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项
    拟将《海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改)》《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3个项目列为政府规章调研项目。
    四、不列入计划项目的说明
    (一)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1-
    申报单位:市公安局,申报项目:规章审议项目,申报理由:省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应当悬挂过渡期临时号牌,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为了出台配套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建议起草《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细则》,争取在《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时配套施行,保证相关管理制度落地施行。不列入计划的理由:按照省条例的规定,过渡期临时号牌的管理是有时限的,最长不超过五年,因此建议通过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管理。
    (二)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单位:市公安局,申报项目:规章调研项目,申报理由:《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设定的有关处罚内容需要依据2021年7月 15日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处罚种类,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赋予乡政府街道办处罚权,细化行刑衔接,完善听证制度等。为保障《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能够真正落地执行,拟出台细则,细化、完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管理和处罚措施。不列入计划的理由:经审查责任单位报送的《细则》草案初稿,我局认为:一是草案初稿第三条至第十一条有关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内容可以文件形式进行规定,二是职能部门提出拟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如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养犬区域划分、禁养犬的内容《条例》已授权,可以文件形式规定;三是部分条款-12-和《条例》不一致,如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综上,《细则》拟规定的协调工作机制、区域划分、禁养犬种类、加强宣传教育、养犬积分奖励等制度均可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三)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修改)
    申报单位:市资规局,申报项目:规章审议项目,申报理由:《办法》仅在第十二条笼统规定了增加容积率的地价管理,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改变土地用途、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用地条件调整应当如何计算地价款差额均未涉及,有必要分情况明确并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评估时点问题作出规定。不列入计划的理由:一是2019年,市司法局对我市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后对该《办法》打包进行修改,并出台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二是责任单位提出的拟修改确定用地条件调整补缴地价款核算、评估日期的确定、新型供地模式下的地价管理等内容,我局认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可。
    -13- 附件3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
    (征求意见稿)一、拟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6件)序号
    项目名称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二审)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提请审
    议时间
    6月
    8月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海口国家
    高新区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教育局
    法工委
    社会委
    法工委
    教科文卫
    工委
    法工委
    财经工委
    法工委
    财经工委
    法工委
    教科文卫
    工委
    起草单位
    初审
    单位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修改)12月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废止)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废止)
    4月
    10月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废止)12月二、调研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6件)序号
    项目名称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修改)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修改)-14-
    起草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司法局
    市住建局 4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修改)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市市政局
    市园林环卫局
    市园林环卫局
    -15-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司法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