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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23-6/2022-06625 分类: 函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8日
名  称: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
文  号: 海司函〔2021〕643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

海司函〔2021〕6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省律协海口工作站: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要求,促进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和引导涉外律师业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2020年4月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于《办法》部分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核查完善已出台行业政策的通知》关于“按程序修改或废止已出台违反税收有关规定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的要求,我局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现向各区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0月 9日前将书面意见函告我局,如无意见,也请函复。
     附件:1.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
    稿)》起草说明
    3.新旧修改对照表
    海口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林泓,电话:68722895)附件1
    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和引导涉外律师业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市开展业务活动的下列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
    (二)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经司法部认定的“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中的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跨境投资、金融与资本市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人才。
    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律师,享受省、市有关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包括医疗保障、就医绿色通道、子女免试就近入学、配偶就业安置、住房保障等。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将奖励资金纳入市司法局年度预算。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在市司法局设立涉外律师业奖励政策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奖励政策兑现“一站式”绿色服务。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海填报口市涉外律师业奖励申请表》。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市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及具体奖励名单和金额,经市司法局研究后确定,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奖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司法局依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奖励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口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 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0〕2号)自本办法印发后废止。附件2
    关于《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改必要性
    发展涉外律师业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涉外律师业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本市涉外律师业和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市和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2020年4月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11月12日,《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对全省各市县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文件进行抽查评估。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指出《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对“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市纳税的下列律师事务所进行税收补贴”的政策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核查完善已出台行业政策的通知》关于“按程序修改或废止已出台违反税收有关规定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的要求,我局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思路和依据
    (一)修改思路
    我局立足本市律师行业发展现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涉外律师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主要依据为:《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实施办法》《海南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行办法》等。
    三、修改过程
    2021年9月17日,我局组织召开关于修改《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并邀请了华商萧一峰(海口)联营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邱氏律师事务所、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参加座谈,了解本地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诉求和对涉外律师行业发展政策的意见建议。2021年9月27日,我局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各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四、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有关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文字修改内容
    将《办法》第一条“《海南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修改为“《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
    (二)删除涉嫌违反公平竞争条款
    1.《办法》第二条关于“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市纳税的下列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规定,以税收为标准对相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奖励补贴,违反公平竞争,故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市开展业务活动的下列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2.《办法》对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奖励方式为税收补贴,将《办法》第五条关于对“以联营的名义办理法律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海南律师事务所进行税收补贴”的政策删除后,无其他对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奖励的政策,故删除原《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相关内容。
    3.《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给予资金奖励”的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删除《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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