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文直通车 >> 报告
索 引 号: 00817923-6/2022-06275 分类: 报告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22日
名  称: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发布《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的请示
文  号: 海司〔2022〕27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发布《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的请示

海司〔2022〕27号

市政府:
    《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已于2022年2月13日经十七届市政府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局代拟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代拟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上有关市领导的要求,《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对在我市涉外业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如无不妥,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各有关部门。
    -1-
     妥否,请批示。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
    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代拟稿)》
    海口市司法局
    2022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林泓,电话:68722895)
    -2-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
    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代拟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已于2022年2月13日经十七届市政府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X日
    (此件主动公开)
    -3-附件
    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和引导涉外律师业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第四条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经司法部认定的“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中的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跨境投资、金融与资本市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人才。
    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律师,享受省、市有关高层次人
    -4-才的优惠政策,包括医疗保障、就医绿色通道、子女免试就近入学、配偶就业安置、住房保障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应当将奖励资金纳入市司法局年度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在市司法局设立涉外律师业奖励政策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奖励政策兑现“一站式”绿色服务。
    第七条符一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海口市涉外律师业奖励申请表》。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及具体奖励名单和金额,经市司法局研究后确定,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奖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司法局依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对在我市涉外业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九条奖励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口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 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0〕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5-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司法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