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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23-6/2024-00071 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05日
名  称: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海司〔2024〕118号 主 题 词:
时效性: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司〔2024〕118号

海 口 市 司 法 局 文 件 海司〔2024〕118 号 签发人:陈月 海口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及 法律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司法局 2024 年 6 月 28 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管理,提 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 于建立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制度的批复》(海府函 〔2007〕7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是指以合同形式 聘用,为市政府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法律助理,是指以合同形式聘用,为市政府法律 事务提供辅助性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聘用、管理、考核,适 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服务 大局、尊崇法治、专业客观、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司法局是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主管机关。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监督和 管理工作。 — 2 —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负责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审 查;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或者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 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 务; (六)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 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 党领导; — 3 —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 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 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监督,遵守主管机关的工作纪 律,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岗位条件和等级 第九条 专职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 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 及以上学位; (五)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其中获得法学类硕士及以上学 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放宽至一年。 (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助理应当具备前款第(一)至(四)项条件,且首次聘 — 4 — 用时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 已聘用法律助理符合专职法律顾问任职条件的,由本人提出 申请,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意见,报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可 以转为专职法律顾问。 第十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实行分级管理。 专职法律顾问分为五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法律顾问、 二级法律顾问、三级法律顾问、四级法律顾问、五级法律顾问。 法律助理分为五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法律助理、二级 法律助理、三级法律助理、四级法律助理、五级法律助理。 第十一条 初任专职法律顾问具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基 本条件的,定为五级法律顾问。 学历层次每提高一个层次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每增加三年,提 高一级,但是最高不超过三级法律顾问。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 10 年以上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工 作经历、专业能力较强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意见,报市 司法局研究决定,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最高级限制。 第十二条 初任法律助理具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条 件的,定为五级法律助理。 学历层次每提高一个层次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每增加三年,提 高一级,但是最高不超过三级法律助理。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提高一级。 第十三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晋升等级应当根据工 — 5 — 作需要、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 选升,一般应逐级晋升。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晋升等级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年限 条件: (一)五级法律顾问至三级法律顾问、五级法律助理至三级 法律助理,应当在本级任职两年以上,且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称 职以上; (二)三级法律顾问至一级法律顾问、三级法律助理至一级 法律助理,应当在本级任职三年以上,且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称 职以上。 本级任职年限内每有一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等级晋升 的任职年限可以缩短半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任职年限只是晋升等级的条件之一,不是 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 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四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等级实行能上能下,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等级: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降低等级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评定初任等级、晋升等 — 6 — 级和降低等级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意见,经市司法局研究决 定。 第四章 招聘 第十六条 聘用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应当根据工作需 要和岗位空缺,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 现有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 招聘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招聘工作方案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起草,报市司法局研究决 定。 第十七条 聘用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应当通过公开、 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遴选,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 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聘用职位、职责、 应聘资格条件、待遇,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 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测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 事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申 请材料。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核实确认应聘人员是否具有应聘 资格。 (三)考试测评。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测评,突 出岗位特点,重点测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 — 7 — 配程度。 (四)考察与体检。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考试测评成绩提 出意见,报市司法局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和体检。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 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五)公示。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考试测评、考察情况和 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 (六)研究决定并评定初任等级。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 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意见,报市 司法局研究决定,评定初任等级。 (七)办理聘用手续。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拟聘任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工作急需、符合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 招聘等情况,经市司法局同意,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 聘。直接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聘用人选。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平时掌握的 情况或者通过相关单位、专业机构、同行专家等推荐,提出拟聘 用人选。 (二)资格审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 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政治品质、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考核测评。采取履历分析、面试比选、专家评审、业 — 8 — 绩考核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重点对拟聘用人选的专业素养、业 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进行考核、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 (六)研究决定并评定初任等级。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 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 的;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在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应当按照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 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聘用期限,职位及职责要 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 9 — 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由市政府法律顾问 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市司法局研究决定。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 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 除。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 意见,报市司法局同意,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 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 (八)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 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从事本工作的; — 10 — (九)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 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 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等,或者未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情形之外,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申请解除聘 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并 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未获批准前,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不 得自行离职。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 当会同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所在科室,根据其工作能力、工 作实绩等方面因素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市司法局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 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 室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等手续;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应当按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 11 — 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日常管理由所在 科室负责。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办法和聘用合同全面 考核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 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 晋升或者降低等级、续聘或者解除合同、获得奖励等的依据。 考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聘期考核、绩效考 核、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并向本人 反馈。 考核年度内工作不足半年或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专职 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不参加考核。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 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的专职法律顾问或者法律助理的人数一般不超过 参加考核的专职法律顾问或者法律助理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按照 上述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优秀等次人数应不超过一人。 评定等次应当根据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因素综 合考虑。确实没有工作实绩突出的专职法律顾问或者法律助理的, 可以不评定优秀等次。 — 12 —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起草考核 工作方案,报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后执行。 (二)总结和述职。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按照岗位职责 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三)领导评价。分管局领导、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平时工 作情况和个人总结,作出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 要求。 (四)民主测评。所在科室其他人员或者全局干部职工对专 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五)确定考核等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 考核等次建议,报市司法局研究确定。 (六)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 在全局范围内公示,听取全局干部职工意见。公示期满,对没有 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评定等次的,正式确定考核等次。 (七)反馈。将考核结果向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反馈。 第七章 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工资根据岗位、等 级确定,保持不同岗位、等级之间的合理差距,形成一定激励机 制。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工资由本办法附件《专职法律顾 — 13 — 问和法律助理等级工资表》确定,每月发放百分之八十,剩余百 分之二十作为绩效工资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发放。 试用期专职法律顾问或者法律助理的工资按照最低一级法 律顾问或者法律助理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工资建立动态调 整机制。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每两年开展一次工资调整调研,综合 考虑本市统计年鉴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市场同 类人员和在编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工资调整建议,报市司 法局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年终考核被评定为 称职以上等次的,发放绩效工资;其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可享受月工资额一倍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年终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三十六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温补 贴、交通费、体检标准等,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的工资、奖励和保险 从市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中支付。 — 14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聘用的专职法律顾问和 法律助理,原则上按照原办法执行。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 规定条件的,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意见并报市司法局研究决 定,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评定等级,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司法局关于 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办法〉的通 知》(海司〔2020〕164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 15 — 附件 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等级工资表 专职法律顾问 法律助理 岗位等级 工资(元/月) 岗位等级 工资(元/月) 一级法律顾问 15000 一级法律助理 二级法律顾问 14000 二级法律助理 三级法律顾问 13000 三级法律助理 四级法律顾问 12000 四级法律助理 五级法律顾问 11000 五级法律助理 5200 4900 4600 4300 4000 注:上述工资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及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单位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 险费用。 海口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28 日印发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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