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口 市 司 法 局 文 件
海司〔2023〕57 号
签发人:陈月
海口市司法局
关于提请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请示
市政府: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
家库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代拟了《海口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通知(代拟稿)》,现提请印发。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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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
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拟稿)
2.关于《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起
草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
2023 年 3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林泓,电话:6872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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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
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代拟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X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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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
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
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
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是指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
者和实务工作者。
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立法工作的需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
知识结构合理、人员数量适度的原则,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专家的遴选、
入库、出库、联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以法律专家为主,合理吸收部分环境保
护、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教学、
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热心参与
政府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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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法律、政治、经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具
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五年及以上政府立法工
作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三)具有参与相关立法咨询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纪违法等
情况。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入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市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海口市法律服务网站、主流媒体或公众号上发布公告,明
确专家入选条件、程序、报名方式等内容;
(二)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推荐
人选,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由本人向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荐。单
位及本人对推荐、自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自荐的人员条件进行审核,
拟定专家人选名单,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
(四)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于公示期内向市司法行政机
关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行政
机关公布专家名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实可以调
整专家出库,并予以公布: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专家因工作调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三)接受邀请后无故不完成政府立法咨询活动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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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两次),或被使用单位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存在学术造假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调查或被处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专家库专家情形的。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并定期更新调整专家库成
员名单、工作单位、从业工作及特长、参与立法项目意向类别以
及其他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情况或者成果等信息。
专家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
论证、评估、清理和审查等;
(二)政府立法活动中涉及重大、疑难、意见分歧较大问题
的研究、讨论;
(三)地方立法课题研究、授课;
(四)其他地方立法有关工作。
邀请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
关联原则,采用专家自主报名或使用单位选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使用单位咨询专家意见前,应当认真准备咨询工作
相关的基础性资料,并附咨询提纲,重点咨询专业性较强、社会
关注度高或者重大利益调整、意见分歧较大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有权依法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
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专家有权拒绝参加与政府立法咨询无关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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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立法咨询工作,如需提交书面意见
的,应当书面回复。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
公开前,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地方性法规、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合
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充分研究和吸收,对不予采
纳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专家联系,
及时了解掌握专家参与工作的情况,定期对专家的工作业绩进行
考评,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
关财务规定支付劳务费,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实施
方案的通知》(海府办函〔2020〕289 号)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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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的起草说明
现就《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送审稿)》(以
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党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提
出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
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2020
年 9 月 21 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
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我局研究出台海口市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逐步完善立法咨询工作机制。
(二)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制度更好地为政府立法工作
提供智力支持。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依
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
社会各界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立法工作
中遇到的专业性强的事项不断增多。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工作
制度,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
见,引入“外脑”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内脑”“外
脑”结合,有利于“集思广益”,为市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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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三)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制度是总结提升我市政府立
法专家咨询工作实践经验的需要。近年来,我市专家参与立法咨
询论证实践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在立法
项目调研、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组织专家召开立法咨询会,听
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专家意见不断完善立法草案。截至
2022 年 12 月,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112 次,为《海口市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海
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多项立法项目提供宝贵意见。
为了使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必要将我
市的相关实践工作经验固化为长效机制。
二、起草过程
2021 年 9 月 18 日,我局起草了《办法》并向市人大办、市
政协办,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共收到龙华区政府、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财政局
等 16 家部门书面回复的无意见。2022 年 5 月,参考借鉴广东、
宁波、贵阳等地立法咨询专家库工作经验对《办法》进行修改完
善。2022 年 6 月 22 日,向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53 名专家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共收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园
林环卫局等 27 家单位和 7 名专家回复的意见(具体意见及采纳情
况详见附件 3),现根据各单位及专家的意见修改完善。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局务会审议《办法》,并按照局领导及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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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修改完善。2023 年 3 月 20 日,《办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
审议通过。
三、主要依据
我局起草《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
同时借鉴了广东、宁波、贵阳等地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的经验和
做法。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 16 条,分别对专家库的管理、专家的条件、入
库流程、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专家的选任条件专家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多样性,
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专家应当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具有相适
应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或较高的社会声誉,以及参与相关立法
咨询活动的时间和精力等条件。(《办法》第五条)
(二)专家的任期及选任程序。专家库定期更新调整。市司
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征集专家库成员人选,各单位及本人可以市
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或自荐,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自荐的人员
进行审核,拟定专家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办
法》第六条、第八条)
(三)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管理。专家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立
法咨询工作,依法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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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干预。有权拒绝参加与政府立法咨询无关的活动。地方性法
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公开前,参与工作的专家不得
擅自向外界披露。专家存在提出出库申请,或因工作调动、身体
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或接受邀请后无故不完成政府立
法咨询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被使用单位投诉两次以上(含
两次)等情形的,经核实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调整专家出库。(《办
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海口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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