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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23-6/2023-00035 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24日
名  称: 海司〔2023〕57号-关于提请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请示
文  号: 海司〔2023〕57号 主 题 词:


海司〔2023〕57号-关于提请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请示

海司〔2023〕57号

海 口 市 司 法 局 文 件 海司〔2023〕57 号 签发人:陈月 海口市司法局 关于提请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请示 市政府: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 家库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代拟了《海口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通知(代拟稿)》,现提请印发。 妥否,请批示。 - 1 - 附件:1.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立法 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拟稿) 2.关于《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起 草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 2023 年 3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林泓,电话:68722895) - 2 - 附件 1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 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代拟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X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3 - 附件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 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 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 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是指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 者和实务工作者。 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立法工作的需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 知识结构合理、人员数量适度的原则,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专家的遴选、 入库、出库、联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以法律专家为主,合理吸收部分环境保 护、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教学、 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热心参与 政府立法工作; - 4 - (二)在法律、政治、经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具 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五年及以上政府立法工 作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三)具有参与相关立法咨询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纪违法等 情况。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入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市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海口市法律服务网站、主流媒体或公众号上发布公告,明 确专家入选条件、程序、报名方式等内容; (二)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推荐 人选,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由本人向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荐。单 位及本人对推荐、自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自荐的人员条件进行审核, 拟定专家人选名单,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 (四)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于公示期内向市司法行政机 关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行政 机关公布专家名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实可以调 整专家出库,并予以公布: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专家因工作调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三)接受邀请后无故不完成政府立法咨询活动两次以上 - 5 - (含两次),或被使用单位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存在学术造假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调查或被处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专家库专家情形的。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并定期更新调整专家库成 员名单、工作单位、从业工作及特长、参与立法项目意向类别以 及其他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情况或者成果等信息。 专家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 论证、评估、清理和审查等; (二)政府立法活动中涉及重大、疑难、意见分歧较大问题 的研究、讨论; (三)地方立法课题研究、授课; (四)其他地方立法有关工作。 邀请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 关联原则,采用专家自主报名或使用单位选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使用单位咨询专家意见前,应当认真准备咨询工作 相关的基础性资料,并附咨询提纲,重点咨询专业性较强、社会 关注度高或者重大利益调整、意见分歧较大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有权依法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 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专家有权拒绝参加与政府立法咨询无关的 活动。 - 6 - 专家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立法咨询工作,如需提交书面意见 的,应当书面回复。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 公开前,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地方性法规、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合 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充分研究和吸收,对不予采 纳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专家联系, 及时了解掌握专家参与工作的情况,定期对专家的工作业绩进行 考评,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 关财务规定支付劳务费,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实施 方案的通知》(海府办函〔2020〕289 号)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7 - 附件 2 关于《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的起草说明 现就《海口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送审稿)》(以 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党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提 出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 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2020 年 9 月 21 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 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我局研究出台海口市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逐步完善立法咨询工作机制。 (二)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制度更好地为政府立法工作 提供智力支持。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依 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 社会各界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立法工作 中遇到的专业性强的事项不断增多。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工作 制度,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 见,引入“外脑”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内脑”“外 脑”结合,有利于“集思广益”,为市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 - 8 - 持。 (三)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制度是总结提升我市政府立 法专家咨询工作实践经验的需要。近年来,我市专家参与立法咨 询论证实践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在立法 项目调研、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组织专家召开立法咨询会,听 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专家意见不断完善立法草案。截至 2022 年 12 月,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112 次,为《海口市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海 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多项立法项目提供宝贵意见。 为了使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必要将我 市的相关实践工作经验固化为长效机制。 二、起草过程 2021 年 9 月 18 日,我局起草了《办法》并向市人大办、市 政协办,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共收到龙华区政府、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财政局 等 16 家部门书面回复的无意见。2022 年 5 月,参考借鉴广东、 宁波、贵阳等地立法咨询专家库工作经验对《办法》进行修改完 善。2022 年 6 月 22 日,向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53 名专家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共收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园 林环卫局等 27 家单位和 7 名专家回复的意见(具体意见及采纳情 况详见附件 3),现根据各单位及专家的意见修改完善。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局务会审议《办法》,并按照局领导及相关科室 - 9 - 意见修改完善。2023 年 3 月 20 日,《办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 审议通过。 三、主要依据 我局起草《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 同时借鉴了广东、宁波、贵阳等地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的经验和 做法。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 16 条,分别对专家库的管理、专家的条件、入 库流程、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专家的选任条件专家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多样性, 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专家应当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具有相适 应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或较高的社会声誉,以及参与相关立法 咨询活动的时间和精力等条件。(《办法》第五条) (二)专家的任期及选任程序。专家库定期更新调整。市司 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征集专家库成员人选,各单位及本人可以市 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或自荐,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自荐的人员 进行审核,拟定专家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办 法》第六条、第八条) (三)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管理。专家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立 法咨询工作,依法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 - 10 - 非法干预。有权拒绝参加与政府立法咨询无关的活动。地方性法 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公开前,参与工作的专家不得 擅自向外界披露。专家存在提出出库申请,或因工作调动、身体 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或接受邀请后无故不完成政府立 法咨询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被使用单位投诉两次以上(含 两次)等情形的,经核实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调整专家出库。(《办 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海口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3 日印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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