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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23-6/2022-06287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8日
名  称: 关于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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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在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市“政保贷”业务快速推进,自2015年1月份正式开展以来,经过两年半的运行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整体运行情况良好,已成为政银合作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助力海南产业升级的新标杆,广受海口市小微企业的青睐与好评。

  一、制定背景

  我市2014年出台《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1日。根据《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联合相

  关部门就我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政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根据“政保贷”业务实际开展的情况,结合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对《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及《“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进行了修改。一方面为了持续满足存量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支持其发展壮大;另一方面,通过“政保贷”业务支持符合海口重点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助力海口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力支持海口实体经济发展。

  二、制定依据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金融微刺激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4]240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4]241号)。

  三、对比原政策修改内容

  (一)调整代偿比例。按照原“政保贷”业务的规定,发生不良贷款时,先由企业助保金承担,不足部分政府补偿金承担60%,银行承担40%。通过对重庆、商州、平遥等其它省市代偿比例的了解,大多数均为5:5的比例,相对比我市现行代偿比例偏高。为加强金融机构对贷前贷后的管理,对资金支出用途进行严格监测,把控信贷政策和“政保贷”业务风险点,相应增加金融机构代偿承担比例,将原先政府与金融机构6:4的承担比例调整为4:6。

  (二)修改代偿方式。原办法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规定发生代偿时先使用整个“企业助保金”来代偿。现结合实际情况,修改为发生代偿时,仅以发生不良贷款企业缴交的助保金金额为限来代偿。

  (三)降低贷款额度。为合理控制额度,分散风险系数,贷款额度由原先的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含)。无抵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原先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降低到200万元(含)。

  (四)调整追偿程序。原代偿后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清偿合作银行债权。现调整为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剩余部分按代偿比例偿还甲方债权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所承担的损失。

  (五)延长贷款期限。调研中走访了海南酷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雄海实业有限公司、海口东方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均反映贷款期限太短,贷款到户不到一年又要计划还贷,不能有效帮助企业发展的情况。考虑到企业投资回收期限、前期投入等因素,将贷款期限由原先的1年期适当延长至2年,以充分发挥贷款效用,提高企业周转能力及还款能力。

  (六)放宽申退时间。原企业申请退助保金的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份,鉴于企业贷款时间不统一,现将申请退助保金的时间调整为合作金融机构递交返还申请时间。若发生代偿,返还企业助保金代偿后的剩余部分,返还比例为企业助保金余额及累计缴纳额。

  (七)精减成员单位。“政保贷”原先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金融办)、市科工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和市工商联等7家,将成员单位精减至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金融办)、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等4家。

  (八)制定执行期限。原助保金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考虑到现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两年的情况,现将新的管理办法执行期限定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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