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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68-1/2022-00015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法制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1月15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海南广告产业园区政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海府〔2016〕8号 主 题 词:
时效性: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海南广告产业园区政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6〕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6〕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海南广告

产业园区政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海南广告产业园区政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

  海南广告产业园区政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海南广告产业园区政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试点园区政策补助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海南广告产业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及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现代服务业试点支持广告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海南广告产业园区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及地方配套的,用于支持海南广告产业园开展广告业试点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试点补助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时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四条 试点补助资金重点支持:

  (一)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升级以及其他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项目。

  (二)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改造升级。

  (三)园区内龙头企业为完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的改善经营条件、开拓市场等事项。

  (四)园区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及相关研究报告。

  (五)其它符合试点补助资金支持的园区内项目。

  第五条 试点补助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原则上一个项目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改造升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升级以及其他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项目,一般采用财政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园区内龙头企业改善经营条件、开拓市场等扶持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的方式。

  采取财政补助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共服务平台及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贴息。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是海口市政府确定的海南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运营主体和工商登记地址在海南广告产业园区内、从事广告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三)申请补助资金的广告企业在广告业应具有一定知名度,在细分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技术优势。

  (四)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已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 园区运营管理方海南灵狮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年度试点扶持方向和重点,报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向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和补助金额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将通过评审后的拟扶持项目、扶持项目及支持方式等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扶持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项目用途、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项目运营管理方式等)。

  (三)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视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由财政负担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公益性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支持方式。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可在项目开工后预拨30%的项目资金,并按进度拨款,项目进度款累计达到项目预算的80%后停止拨款,项目开工和进度情况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实。项目完成后,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通过后,市财政部门拨付剩下的20%尾款。

  第十二条 除由财政负担的公共性服务平台和公益性项目外,以财政补助方式扶持的项目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达到50%时,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实项目进度后,市财政部门先拨付补助资金50%的款项;项目完成后,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通过后,市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剩下的50%款项。

  第十三条 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项目须完成并验收后才能拨付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完成后,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通过后,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试点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定期(半年)对试点补助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扶持项目实施跟踪问效。对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试点补助资金。

  (一)违反国家开展现代服务业试点、支持广告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

  (三)试点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的。

  (四)其他工作落实不力或不按规定开展试点工作的。

  第十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海南省和海口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和做好项目决算,接受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试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试点补助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财政部门、海口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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