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5-01-10 10:50: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各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区司法局、市行政执法监督员: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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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法律工作者、人民团体工作者、行业协会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等各界人士中选聘志愿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及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原则上年满23周岁、不超过65周岁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国家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执法监督的。

第六条 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定向发函,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参与选聘人员范围;

(二)对参与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员,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聘任,颁发聘书。

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每次聘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原则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次,聘任期满聘任关系自行终止。

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应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评议等活动;

(二)受市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三)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市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监督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对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独立、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建议,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干预;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监督权利。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就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将监督发现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转送或按照《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意见建议后将采纳、问题整改等情况报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反馈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培训学习、履职和履职过程中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积极履职、工作表现突出的适时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单位推荐的,同时告知推荐单位:

(一)主动提出辞任申请的;

(二)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公序良俗且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七条 各区司法行政机关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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