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复〔2026〕292号
2026-06-12 09:43:26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申请人:陈某,身份证号:XXXX

住所:海南省*县*农场

被申请人: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

住所:海口市秀英区福康路1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7日作出编号为秀公(海秀西)行罚决字〔2026〕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司法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