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行复决〔2024〕540号
2024-10-11 16:21:21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申请人:丁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

海口市琼山区  

    被申请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升娇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79作出的关于丁卫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服,2024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8月14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9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专题会议纪要(第318期)。

    申请人申请人向海口市美兰区政府申请公开《专题会议纪要》(第318期)(以下简称“《纪要318期》”)的信息。《纪要318期》不应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被申请人以《纪要318期》作为讨论记录事项处理而不予公开,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信息公开情况

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纪要318期》,申请人要求公开上述信息,用以落实推进办理事项,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将政府的行政行为确定下来。2024年7月9日美兰区政府以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为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决定不予公开。

二、《纪要318期》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请人申请公开《纪要318期》,该信息为政府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而非讨论记录类的过程性信息。

(一)会议纪要作为公文类型,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在涉及“会议纪要”申请公开,不能理解为但凡采用“会议纪要”之类公文形式就是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并以此为由一概不予公开,这样定义或者理解是不准确的。申请人认为《纪要318期》有突出的决策性特点。如:经会议研究,议定如下:一、二、三项决定。会议原则同意丁卫民、丁卫国、包达福、林燕4户在“江东大道新管安置地项目”内申请建房安置。具有明显的决策性的特点,属于应公开的信息。

    被申请人以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决定不予公开,这是忽略了会议纪要作为决策性特点,未能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本质属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二)会议纪要具备以下特殊条件,则属于政府信息。

1、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且产生影响应属于政府信息。《纪要318期》内容涉及申请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有具体的相对人;有具体明确的安置方案;有申请人和相对人配合完成具体事项;有报建程序受理审批要求。因此《纪要318期》是政府信息。

2、《纪要 318期》已经通过一定方式外化,包括将会议纪要作为行政决定通知当事人,灵山镇政府已将会议纪要作为执行的文件予以执行。被申请人在面对公众申请公开会议纪要时,不能拘泥于外在形式,而简单确定该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3、《纪要318期》作为会议纪要已经形成最终决策并执行且对外产生效力,则不应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已经有《纪要318期》的复印件,灵山镇政府已经告知申请人。

三、《纪要318期》不似讨论记录

被申请人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申请公开《纪要318期》定性为: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决定不予公开。这是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一,该款规定对过程性信息的内容作有明确的限定。该用列举的方式规定的过程性信息包括以下四类:一是讨论记录;二是过程稿;三是磋商信函;四是请示报告。这四类政府信息无论出现在过程中还是过程结束后,都属于可以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纪要318期》不应该被理解为上述四类。

理由二,该款规定的过程性信息的内容不应作扩大化理解或者解释。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虽然使用会议纪要这一法定公文类型,但是《纪要318期》不属于过程性信息,因此不是可以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

理由三,《纪要318期》在文末明确无误写明“此件依申请公开”。为此,被申请人应该依申请公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能随心所欲,滥用支配权力,言而无信。也不能对过程性信息随意认定,为我所用,这显然是有违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及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要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由此可知,政府信息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依申请公开是其中的重要渠道。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高质量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才能更好满足公众的政府信息需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款、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贵单位寻救济,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丁卫国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区政府2023年9月28日《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国家信访件丁卫民、丁卫国等4户矛盾纠纷化解及落实宅基地(新管南调安置地)分配事宜)。经查,当事人丁卫国提出的信息公开事项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再者,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亦说明其已经知悉有关信息,故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继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因此,被申请人于 2024年7月9日作出《关于丁卫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专题会议纪要”,用途为“保存和联系落实办理事宜”。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关于丁卫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申请人其申请的关于专题会议纪要相关材料,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318期》,形成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标题为“研究国家信访件丁为民、丁卫国等4户矛盾纠纷化解及落实宅基地(新管南调安置地)分配事宜”。申请人实际上已获知该专题会议纪要的内容并持有复印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美兰区政府办依申请公开呈批表、关于丁卫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318期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318期”,而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讨论、研究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裁量权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持有该会议纪要的复印件,实际上已经获知了相关的政府信息,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会议纪要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作出的《关于丁卫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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