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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项行政复议工作,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合法、公正、公开、规范、及时、便民的行政复议运行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开展各项行政复议工作,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条 开展各项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严格执法。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本规范办理。
第四条 开展各项行政复议工作,应当落实“五公开”,即立案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复公开,调查取证公开,听证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确保各项行政复议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 开展各项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要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审限制度,努力加快案件审查进度,缩短办案周期,防止案件久拖不结,促进效率不断提高。
第六条 开展各项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坚持便民、为民、利民原则。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程序指引,落实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各项措施,切实解决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七条 大力加强行政复议文明建设,廉洁办案。切实抓好立案、接访、听证、调解、文书、送达等行政复议“窗口”建设,不断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公正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复议受理
第八条 受理行政复议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全面告知”制度,包括指引申请人、第三人正确完整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尽量减少申请人为申请行政复议往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次数。
第九条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立案。发现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人具备立案条件但没有准备书面申请书,应尽量指引其填写书面申请书;坚持口头申请的,记录在案后予以立案。
第十一条 立案后由立案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收件回执》,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份数、页数和主要内容,由立案人员签名并加盖印章,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向第三人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应当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由内勤人员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拟好《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告知书》呈处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定。重大疑难案件报主要领导审定。
第三章 审查和合议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由两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共同办理。主办人收案后负责审查材料、听证、调解、草拟文书、送达等工作;在调查取证、勘查现场、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等作调查笔录以及送达复议文书时,应当由主办人和协办人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主办人应注意保留复议阶段办案书面材料存档。凡调查取证、调解和解、电话沟通咨询等均应书面记录在案,避免口说无凭。涉及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必须复印存档。
第十五条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开听证会和调解会。调解应遵循自愿和公平原则。
第十六条 审查行政复议案件针对其复杂性、重要性分别实行简易程序、处务会讨论和局务会集体讨论三种形式。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合议,实行简易程序。主办人书面审查后直接将拟办意见呈局、处领导审批:
(一)同类案件已有行政复议决定先例的;
(二)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处长确认不需合议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限期合议案件制度。
第十九条 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当周起不迟于第六周召开处务会合议该案。具体合议时间,由处长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第十九条 处务会评议案件之前,主办人一般应先制作书面审理报告。
第二十条 主办人应如实、全面向处务会汇报案件事实,处务会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难以认定,需要申请人、被申请人补充证据的,可以再次开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处务会评议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先由主办人全面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表对案件的证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再由其他合议组成员发表评议意见,处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
(二)合议组评议结束前,处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组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各合议组成员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案件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四)合议组成员独立发表评议意见;
(五)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拟办意见,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必须如实写入笔录;
(六)当合议组对案件的处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将案件提交局务会讨论;
(七)合议组成员应当认真审阅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遇到与经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长可以提请把案件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一)处务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
(二)处长不同意多数意见的;
(三)处务会对处理结果没有争议,但对作出决定适用法律有重大分歧的;
(四)其他需要提请局务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案件和文书,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一)拟决定维持、终止、驳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拟决定举行听证的复议案件;
(二)局领导批示报处理意见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处承办的拟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稿(行政复议办信访复函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下列案件和文书,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再报主要局领导审定:
(一)拟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拟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复杂疑难案件;
(三)行政复议处承办的拟以市法制局名义发出的文稿(行政复议办信访复函除外。
第四章 复议接待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基本要求:
(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做到举止文明,并保持工作环境清洁;
(二)定时到岗,工作不懈怠,不相互推诿,对来访群众或当事人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应清楚明确地告之申请复议所必备的手续、材料、证件等,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
(三)坚持文明用语,不急不燥,尊重来访群众,认真耐心听取问题及当事人的陈述;
(四)认真仔细审查来访者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对申请书中名称不符或地址不详及需要补充等问题提示当事人写明;
(五)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的,提示当事人注明最便捷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接待来访者,应当主动问候、语言礼貌、态度热情,解答问题清晰、准确,复议引导认真、耐心,不得对来访者的询问简单敷衍或者不予理睬,不得嘲讽、挖苦、训斥来访者。
在接待来访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如下文明用语:
(一)你好!今天来访的人比较多,请你排队等候。
(二)你好,请问你要办什么事情?
(三)请不要着急,有话慢慢讲,我们会依法处理的。
(四)如果你要申请行政复议,请先看看复议须知,把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我们会为你提供帮助。
(五)申请行政复议最好提交书面申请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如果你自己不会写写,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六)你要找的×××(同志)现在不在办公室。请你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转交给他,请他和你联系。
(七)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记录下来,请你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按规定办理并及时给你答复。
(八)你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办理,请你理解。
第二十八条 在立案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复议程序等相关提示,不得拒绝回答当事人的合理疑问或者以简单语句敷衍应付,不得不讲明理由而简单拒绝立案,不得就证据效力、案件结果等实体性问题作出主观判断或者向当事人提供倾向性意见。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如下文明用语:
(一)请问你是要申请行政复议吗?请把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交给我看一下。
(二)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不够规范。请参照样本修改后再来递交。
(三)你的复议申请材料不全,还缺少××材料,请补齐后再来办理复议申请手续。
(四)你的案件尚未立案,正在审查之中,我们会在××天内给你答复,请你耐心等待。
(五)你的复议申请材料已齐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请你收好受理回执。
(六)经过认真审查,你的申请不属本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告知具体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单位受理,建议你到××单位申请。
(七)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应由××部门负责,建议你到××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进行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体现客观、公正的立场,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释之以法,以平等协商的语言晓之以理,以真诚耐心的态度动之以情,不得使用威胁性的语言对当事人施加压力,以判压调。
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如下文明用语:
(一)根据本案的情况和双方的关系,建议你们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请问你们是否同意进行调解?
(二)既然双方都同意调解,希望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认真考虑对方提出的方案。
(三)请你们相信,我们会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公正地主持调解,不会偏向任何一方。
(四)如果调解不能成功,我们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请你们不要有思想顾虑。
(五)对方已经同意做出让步。你是否也作些适当让步,这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六)今天的调解双方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请你们回去再作考虑。如果还有其他调解方案,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第三十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依法表明身份,对当事人称谓恰当、语言文明,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程序性提示,但应当避免向当事人透露案情或者就实体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在送达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如下文明用语:
(一)你好,我是海口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现在把×××送达给你,请你签收。
(二)你好,现在把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你,请你签收。如果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拒绝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依法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现在请你见证,谢谢协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行政复议案件错案追究制度,处领导应当定期对本处办结案件的质量及各类行政复议文书进行指导和检查。
建立办案考核指标责任制度和办案扣分管理制度。每年定期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复议后诉讼胜诉率。
第三十二条 主办人的办案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行政复议立案之日起 45日内完成案件审查,拟好行政复议决定书(附案件审查报告、合议笔录)或提出处理意见(批准延期的顺延)呈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二)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时,应立即呈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三)在各类行政复议文书经领导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好文书并办理送达;
(四)对所制作行政复议文书文字认真校对,对内容准确性负责,处领导对经其审核改动部分内容准确性负责,因文字错漏等给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提交市法制局给予相应处分;
(五)在行政复议、应诉文书送达后3个月内依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好卷宗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办理移交登记。
第三十三条 局领导在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上的签发日期为该案的统计办结日期和行政复议文书制作日期。
第三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刻有“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等印章。
(二)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有签发权领导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三)规范加盖印章,经批准后盖章的文件应及时备案归档,秘密文件应锁在柜内。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办案时限要求不适用于不服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等特殊类型案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规范各项行政复议行为。对违反本规范的有关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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