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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行政调解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06-11 09:48: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打印
关于《海口市行政调解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对大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办法》。

行政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我市乃至我省尚未出台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办法的制定出台,一是有利于优化海口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二是行政调解是在民主协商与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产生和解协议的行为,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三是通过行政调解,有利于促进公众对政府的认同,增强政府的亲和力,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也有利于推动海南自贸港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二)《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

(三)《遵义市行政调解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0年1116日至1130,市司法局书面征求各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司法局共计46单位意见2020年1127日至126日,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1年4月28日,《办法》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市司法局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有645条,主要包括总则、行政调解机关和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工作保障和监督、附则。

(一)关于行政调解范围。《办法》明确了行政调解范围具体包括:一是民事纠纷,即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二是行政争议,即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二)关于行政调解机关。《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行政调解机关,一是民事纠纷的调解,由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调解机关。二是行政争议的调解,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行政调解机关:涉及人民政府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涉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涉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涉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作部门负责调解;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争议,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负责调解。

《办法》同时明确,行政调解机关为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具体组织调解。

(三)关于行政调解程序《办法》对行政调解程序的规范较为灵活、机动,主要涉及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期限、终止情形等内容。主要程序说明如下:

1.行政调解的申请行政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经当事人同意由行政机关主动组织调解。

2.行政调解的受理。行政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本部门行政调解受理条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于行政调解3个工作日前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等事项告知当事人。

3.行政调解的期限。为了防止久调不决的情况发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调解机关调解纠纷或者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行政调解的终止。《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具备六种情形的,行政调解终止。

行政调解终止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记录在案。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四)关于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行政调解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链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海府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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