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的组织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和文件清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办法及废止说明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8月14日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北楼海口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70135。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engqiuy@haikou.gov.cn。
附件:关于《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和文件
清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提出和处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申请,以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对异议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制定机关是指符合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主体资格的机关,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的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异议审查的是申请人。
第三条 【异议审查受理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先向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再向上一级备案机关提出。
(二)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先向制定机关提出,对制定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再向同级备案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异议审查基本原则】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异议审查申请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对存在违法内容的文件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第五条【适用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对其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可以提出异议审查申请: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规定;
(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五)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七)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条【异议审查形式】 提出审查申请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原则上不接受口头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申请材料】 异议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存在异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异议文件”)名称、文号以及要求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书提交日期。
对制定机关答复不服,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制定机关答复的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的受理和补正】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情况不详等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向有关机关提出。
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审查申请。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第九条【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同一机关已就同一内容的异议审查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的;
(三)生效的法院裁决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异议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异议文件已经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
(五)未向制定机关先提出审查申请而直接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在行政诉讼中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该异议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的;
(七)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二)项情形,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将有关答复内容告知申请人;同一申请主体仍然就同一内容提出审查建议的,不予答复。
第十条【备案机关受理】 备案机关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通知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和提供材料。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对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受理、审查、答复等相关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时,可以通知原起草单位提供有关说明及材料。
第十一条【异议审查时限】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审查异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作出书面告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作出答复前,就同一异议文件多次补充异议审查材料的,受理时间从最后一次收到审查建议时起算。
第十二条【中止情形】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查:
(一)异议文件有关内容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异议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正在合法性审查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查处理。
第十三条【终止情形】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申请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异议文件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监督程序的;
(四)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宣布失效、撤销、废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四条【中止、终止后程序】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情形外,异议审查中止或者终止的,异议审查受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责令受理】 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对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审查决定、未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异议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申请监督。
申请人依据前款申请监督的,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责令制定机关受理或者限期作出答复。制定机关仍未按时作出答复的,备案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六条【结果处理】 对异议文件审查后,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异议文件内容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由制定机关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的程序处理,或者由备案机关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程序处理。
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实行“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和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由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负责;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及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收集建议和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国家机关、社会公众、行业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机关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并进行清理。
第十九条【实施后评估】 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具体措施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是否符合公平竞争、成本效益要求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方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采取定期清理和及时清理相结合的方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5年进行1次全面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清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与上位法或国家和本省政策相冲突的;
(二)上级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要求的;
(三)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异议审查申请成立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清理结果】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以下规则依法处理:
(一)个别条款或者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规定的监督职责已调整、管理部门已撤销或者名称已改变的,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予以修改;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被替代,所依据的上位法、政策已被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或者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宣布失效。
第二十二条【清理主体】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形成清理决定草案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
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起草机构提出清理意见,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将清理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涉及多个起草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提出清理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上级要求、上位法和政策变动情况、异议审查结果要求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
第二十三条【清理后结果公布】制定机关作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后,应当公布修改、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或废止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修改并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制定机关或备案审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查职责,经有关部门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审查决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仍然施行被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202X 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文书格式范本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文书格式范本
海口市司法局
2022年X月X日
1.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建议书
(适用于自然人)
审查申请人:
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建议审查的理由:
。
综上所述,请求 。
此致
(依法负有审查职责的机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2.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建议书
(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审查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建议审查的理由:
。
综上所述,请求 。
此致
(依法负有审查职责的机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3.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建议受理审批表
申请人 | |
收到申请书时间 | |
申请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 | |
申请审查理由 | |
受理人员意见及依据 | |
承办科室负责人意见 | |
制定机关 (备案机关) 负责人意见 | |
备注 |
4.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建议受理通知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你(单位)就《 》( 号)文件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建议,经审查,符合相关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受理单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5.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告知函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你(单位)就《 》( 号)文件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建议,经审查,应当向 (机关/单位)提出。
特此函告。
受理单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6.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建议转送函
(机关/单位):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 》( 号)文件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建议,经审查,应当向你机关(单位)提出。现将其申请和相关资料转送你机关(单位),请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转送单位:
年 月 日
7.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说明函
(机关/单位):
年 月 日,你机关(单位)制定发布了《 》( 号)文件。现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对其中的 内容提出审查建议。
为核实上述文件的合法性、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的规定,请你机关(单位) 年 月 日前,向市司法局提供文件原件、制定文件的法律依据,并就申请事项作出说明。
海口市司法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8.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意见书
(适用于文件合法的情形)
(机关/单位):
年 月 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你机关(单位) 年 月 日制定发布的《 》( 号)文件向我局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本局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和《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和文件清理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受理,并于 年 月 日通知你机关(单位)进行了说明。
经审查,上述文件存在:
( )制定主体不合法;
( )超越法定权限;
( )违反相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规定;
( )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规定;
( )其他违法情形。
具体表现是: (选择存在的违法情形并详细说明理由)
请你机关(单位)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文件进行研究,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作出废止或者修订的决定。逾期我局将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海口市司法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9.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意见书
(适用于文件合法的情形)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年 月 日,你就机关(单位)制定发布的《 》( 号)文件向我局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本局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和《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和文件清理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受理,并于 年 月 日通知 机关(单位)进行了说明。
经审查,未发现上述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海口市司法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答复书
(适用于文件不合法的情形)
(机关/单位):
年 月 日,你就机关(单位)制定发布的《 》( 号)文件向我局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本局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和《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和文件清理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受理,并于 年 月 日通知 机关(单位)进行了说明。
经审查,上述文件存在:
( )制定主体不合法;
( )超越法定权限;
( )违反相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规定;
( )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规定;
( )其他违法情形。
具体表现是: (选择存在的违法情形并详细说明理由)
经我局通知制定机关(起草单位)研究(或者报 机关研究),已决定对上述文件作出废止(或修订)处理。
海口市司法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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