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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司法局关于《海口市戒毒康复人员帮扶帮教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7-15 00:00 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开始时间: 2020-07-15      结束时间: 2020-07-25

海口市司法局关于

《海口市戒毒康复人员帮扶帮教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新一轮禁毒三年大会战解决我市禁毒工作中存在问题。我局起草了《海口市戒毒康复人员帮扶帮教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西路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区海口市司法局16号北楼2026(邮编:570311)。来信请注明“《海口市戒毒康复人员帮扶帮教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jc2026@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联系人:吴钟侬;电话:68723949

附件:《海口市戒毒康复人员帮扶帮教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海口市戒毒康复人员帮扶帮教

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巩固戒毒成果、减少毒品危害,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改善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家禁毒办通[2014]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登记在册的我市吸毒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禁毒办负责牵头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戒毒康复人员培训、就业、安置等帮扶帮教工作。

第四条 市委政法委负责戒毒康复人员培训、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帮扶帮教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区、镇(街)及公安属地派出所对戒毒康复人员实行动态管控,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就业状况的调查摸底、就业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对进入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进行就业培训的人员情况进行核准并将人员送到中心就业培训。

第六条 人社局负责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就业援助、就业扶持工作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支持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就业培训工作并为该中心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力量

第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把戒毒康复人员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戒毒康复人员落实社会救助。

第八条 司法局负责指导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管局负责在市场准入方面为戒毒康复人员创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注册便利

第十条 卫健委负责指导支持戒毒康复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充分运用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等卫生医疗资源,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指导支持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第十 农业农村局负责利用农业发展资金和科技项目,扶持戒毒康复人员创办种植、养殖等生产基地,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农业科技信息。指导支持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发展农业生产。

第十 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承担该中心戒毒康复人员的培训、就业、安置等帮扶帮教工作任务。

第十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积极参与和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培训、就业、安置等帮扶帮教活动。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十 各镇(街)牵头,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配合每个季度对登记在册的戒毒康复人员检查一次,逐一进行排查,认真核对登记信息,了解其现实状况。对已经外出的戒毒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镇(街)、派出所要主动与其亲属和流入地核查其在流入地的生活、工作等现实情况。

第十 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或连续三个月没有收入来源的戒毒康复人员,由各镇(街)核实,公安机关核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积极规劝并送到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进行就业培训。

第十 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已经生理脱毒,戒毒期限已经执行一年并且表现优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并报公安部门审批,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送到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进行就业培训。

第十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政部门、镇(街)禁毒部门核实后,由镇(街)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积极规劝并送到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进行就业安置。

第十 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已经生理脱毒,经镇(街)委托、公安机关核准,可以由镇(街)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送到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进行就业培训。

九条 戒毒康复人员经镇(街)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备案后可以主动到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进行就业培训。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与进入培训中心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就业培训协议,就业培训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培训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解除协议情形等。就业培训协议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主动到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的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协议期满后由原送单位负责接回,主动要求继续在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接受就业培训的,应当重新签订就业培训协议。

第二十 严重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者、不满16周岁、60周岁以上以及其他不宜接收的戒毒康复人员,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不予接收。

第二十 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依法保护戒毒康复人员在就业培训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 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对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病情严重、就业培训中心不具备治疗条件的,由其亲属接回,“三无”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接回,并报原送单位。

第二十 戒毒康复人员在中心就业培训期间,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重点开展以政治思想、传统文化、毒品危害、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 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可以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到社会企、事业单位上岗就业。

第二十 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结合戒毒康复特殊需要,积极引进适合戒毒康复人员的生产劳动项目,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隶属海口市司法局,正科级一类公益事业单位。中心的基本建设投资经费、管理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日常管理经费(戒毒康复人员的伙食费、医疗费、教育培训费等参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标准执行),由市财政全额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海口市美仁坡戒毒康复就业培训中心对在中心的戒毒康复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量化考核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  

第二十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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