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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口市司法局 | 打印 |
市公安局:
梁雄飞代表提出《关于我省城市流浪狗猫管理的一些相关建议的建议》(第742310号)收悉。我局已认真研究,现将协办情况函复如下:
代表提出关于“对流浪猫狗的管理纳入到现代城市社会公共管理服务中,学习及完善猫狗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减少弃养和被虐待事件的发生”的建议,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流浪猫狗的控制、处置和防疫等作出相应规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宠物饲养人加强对宠物的管理作出了要求。我市也出台了《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承担划定养犬管理区域、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流浪犬只、收容犬只、组织开展巡查、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其中,《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或者虐待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市政府建设犬类收容场所,通过规范收容管理,为流浪犬只提供法制保障。
代表提出关于出台弃养、虐待猫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建议,建议由主管部门对我市弃养、虐待猫的问题进行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出台相关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如条件成熟的,由主管部门起草相关政策文件草案,我局将配合做好法律审查工作,如需出台法规,建议主管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申报列入2026年市人大立法计划,我局将配合推进。
海口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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